[問題] 車禍後過失傷害,被告不和解
去年發生車禍,原告走在路上無端遭到被告車輛撞擊,
鑑定原告無過失責任,然後說雙方開始談和解,
原告骨折,醫院開立證明需靜養兩個月,
被告只願意提五萬元賠償和解,而且態度非常消極,
每次都是原告家屬聯絡被告開調解委員會,而且被告還愛談不談的,
一年多以來,被告一句道歉也沒有,原告到現在連一毛錢都沒拿到,
醫療費用還是自己墊的。
接著因為刑事告訴須在半年內提出,所以原告就提出刑事告訴,
簡易判決下來此事原告也無過失,判定被告過失傷害,拘役40天。
請問,原告認為判決過輕希望提抗告是否有機會改判?
(簡易庭出次開庭時原告本要附上醫院開立的需靜養兩個月的證明,
但當時的書記官說等法官開庭時在附就可,但後來法官也沒開庭直接判了,
這樣的話可否提抗告並補上該醫院證明要求法官加重被告刑期?)
民事部分賠償合理價碼約落在哪邊?原告車禍後躺在床上休養兩個月無法動彈,
且一年多來仍持續復健,傷患未癒,希望請教一下版上大大和解金大概多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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