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末罰鍰最低額規定

看板LAW作者 (ㄎㄎㄎ)時間12年前 (2012/03/23 00:12),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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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諳法律用語 請見諒) 倘某甲之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上A與B之義務 A— 可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B— 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 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對甲的裁處範圍為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另 倘某乙之一行為僅違反行政法上B之義務 對乙的裁處範圍則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有道理嗎? 請問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規定之意義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9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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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是一定要罰兩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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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事不二罰,所以在裁罰效果上就像只違反B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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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 “僅違反B之罰鍰最低額” 比 “同時違反A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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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之最罰鍰最低額”還要高 請問這是甚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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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搞錯咯,同時違反AB是2-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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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就低於 B的最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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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QqzzrM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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