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險公司在理賠時要求我補簽條款 合理嗎?

看板LAW作者 (十羽)時間12年前 (2012/03/20 02:05), 編輯推噓7(7044)
留言51則, 5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因為最近在馬偕動了鼻中膈彎曲的手術 再將單據及診斷證明交給專員後 保險公司突然提出說為了證明我沒有帶病投保 需要我簽下馬偕和台大的病例調閱同意書 雖然當下有種被懷疑的不悅 但為了自清還是簽了 過了快一個月 調查結果確定可以理賠 但令人不悅的事情又來了 他說病例有查到我有慢性鼻炎的就診紀錄 要我再補簽以後該項疾病不理賠的同意書 請問當初購買保險的時候沒有說 現在卻要求補簽這樣依法有據嗎? 如果可以 那是否有可能被保險公司無限上綱 而且如果以後發生鼻竇炎 要是公司也歸類在鼻炎內 那不是很不合理嗎? 版上的大大是否知道有任何相關法令能讓我判斷 該簽或不該簽呢?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224.101

03/20 10:24, , 1F
其實你可以考慮不簽。
03/20 10:24, 1F

03/20 13:39, , 2F
謝謝您的建議 目前保險公司是說原本"鼻中膈鼻道成形術"
03/20 13:39, 2F

03/20 13:39, , 3F
中含有治療過敏性鼻炎因此需降級成"鼻中膈造形術 "
03/20 13:39, 3F

03/20 13:40, , 4F
才有辦法理賠 而且不論我有無簽屬皆是這樣!感覺好像有點
03/20 13:40, 4F

03/20 13:40, , 5F
怪...而且當初診斷書上寫的就不是"鼻中膈造形術"這樣沒
03/20 13:40, 5F

03/20 13:40, , 6F
問題嗎?
03/20 13:40, 6F

03/20 13:51, , 7F
涉及理賠範圍,要就保險契約之約定內容及醫療行為作具體
03/20 13:51, 7F

03/20 13:52, , 8F
判斷,這部分我沒辦法做到(不只是因為網路看不到資料,
03/20 13:52, 8F

03/20 13:53, , 9F
也是因為我沒有這種能力)不過,原PO依常理想,如果根本
03/20 13:53, 9F

03/20 13:54, , 10F
不在原契約的理賠範圍內,保險公司直接拒絕理賠即可,何
03/20 13:54, 10F

03/20 13:54, , 11F
須賠了這次,讓你"同意"變更契約內容後,以後再發生就不
03/20 13:54, 11F

03/20 13:55, , 12F
賠。更何況,為了取得理賠金而變更事由,致與診斷證明書
03/20 13:55, 12F

03/20 13:56, , 13F
所載不符,是否將陷自己於詐欺取財(詐領理賠金)之刑責
03/20 13:56, 13F

03/20 13:56, , 14F
風險之中(保險公司很常告這個),宜允斟酌再三!
03/20 13:56, 14F

03/20 13:56, , 15F
依保險法§59條 被保險人是有契約成立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03/20 13:56, 15F

03/20 13:57, , 16F
建議原PO找有判斷能力的專業人士,帶資料前去諮詢其利弊
03/20 13:57, 16F

03/20 13:57, , 17F
得失,勿衝動之下貿然簽署、行事~
03/20 13:57, 17F

03/20 13:59, , 18F
原PO的慢性鼻炎是原有病歷,非新增風險,且通知義務與除
03/20 13:59, 18F

03/20 13:59, , 19F
外不賠的保險範圍變更,應屬二事。
03/20 13:59, 19F

03/20 14:00, , 20F
依情事實變更原則,要你簽調閱病例並無不可 你當然可以不
03/20 14:00, 20F

03/20 14:01, , 21F
簽,但是當危險增加到保費可以增加,甚至可以解約的程度
03/20 14:01, 21F

03/20 14:03, , 22F
保險公司可以主張降低理賠甚至是不賠的。另外在得知有多的
03/20 14:03, 22F

03/20 14:04, , 23F
風險,保險公司可以重新核定保費標準,法理基礎是對價平衡
03/20 14:04, 23F

03/20 14:06, , 24F
原則。保險公司要你簽相關部分不理賠也只是在維持當事人對
03/20 14:06, 24F

03/20 14:07, , 25F
價衡平的狀態。你當然還是可以不簽,因為私法自治,提出要
03/20 14:07, 25F

03/20 14:07, , 26F
約保險公司當然不違法。
03/20 14:07, 26F

03/20 14:11, , 27F
I大,我對醫療方面不熟,原PO這種鼻炎,會嚴重到需要增
03/20 14:11, 27F

03/20 14:11, , 28F
一般來說疾病史應該只構成核保與否少有"保費"核定基礎不知道
03/20 14:11, 28F

03/20 14:11, , 29F
加保費或終止契約的程度嗎?另外,若非屬新增風險,而係
03/20 14:11, 29F

03/20 14:12, , 30F
締約時的說明義務違反,則本件是否應為二年除斥期間屆滿
03/20 14:12, 30F

03/20 14:12, , 31F
哪家保險公司這麼費功夫還會就被保險人疾病史核定保費,標準又
03/20 14:12, 31F

03/20 14:13, , 32F
屬保險法第64條不得解約之範圍~
03/20 14:13, 32F

03/20 14:13, , 33F
怎嚜定?
03/20 14:13, 33F

03/20 14:16, , 34F
更正,情事變更原則。剛多打一個實
03/20 14:16, 34F

03/20 14:20, , 35F
沒關係其實看得懂,有些輸入法會自以為很貼心的亂改詞組
03/20 14:20, 35F

03/20 14:21, , 36F
我就常深受其害~錯字贅字別字一堆~^^
03/20 14:21, 36F

03/20 14:29, , 37F
如果超過2年§64 II 保險公司不可解除契約沒錯,但還是應
03/20 14:29, 37F

03/20 14:30, , 38F
該注意是否有§127的免責條款。
03/20 14:30, 38F

03/20 14:34, , 39F
危險增加標準學說認為要符合 重要性 持續性 不可預見性
03/20 14:34, 39F

03/20 14:36, , 40F
實務上恐怕只有保險公司內部才知道確切的保費要怎麼計算吧
03/20 14:36, 40F

03/20 14:45, , 41F
要核定保費的的時候當然很麻煩了,要賠的時候就不會了XD
03/20 14:45, 41F

03/20 15:00, , 42F
有道理~~XDDD
03/20 15:00, 42F

03/20 15:08, , 43F
疾病史應該不符"不可預見性"?
03/20 15:08, 43F

03/20 17:52, , 44F
謝謝各位大大的討論 讓我對這種灰色地帶更了解不少
03/20 17:52, 44F

03/20 17:53, , 45F
我當然不會去為了榨取這些小錢而竄改病歷 只是怕他們用慣
03/20 17:53, 45F

03/20 17:55, , 46F
用手法來調降理賠等級而不自知 也算利用這次機會學習
03/20 17:55, 46F

03/20 17:55, , 47F
真的很謝謝各位
03/20 17:55, 47F

08/12 22:46, , 48F
才有辦法理賠 而且不論 https://muxiv.com
08/12 22:46, 48F

09/15 06:04, , 49F
判斷,這部分我沒辦法做 https://daxiv.com
09/15 06:04, 49F

11/07 03:55, , 50F
更正,情事變更原則。剛 https://daxiv.com
11/07 03:55, 50F

12/31 20:28, 5年前 , 51F
中含有治療過敏性鼻炎因 https://muxiv.com
12/31 20:28, 51F
文章代碼(AID): #1FPtLRYm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