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低收入戶收入計算範圍
低收入戶應計算人口: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包含申請人的父母、子女)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下面的所有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只要上面三款內有撫養或被撫養的都算)
排除人口: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家庭總收入計算:(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 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A.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B.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
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依98年度薪資調查報
告,例:計程車司機31,781元、體力工24,760元、水電工32,287元、清潔作業
員21,930元…)
C.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
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23,896元)核算。
(2)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17,8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
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3) 特例(未提供薪資證明且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者,或未就業者):
A.原住民之工作收入按一般勞工工作所得÷原住民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最低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約為1.4倍,例:計程車司機
31,781÷1.4=22,701元)。
B.16歲以上未滿20歲、60歲以上未滿65歲,依核算收入70%核計。(有工作能力
而未就業,依基本工資17,880×70%=12,516元)
C.身心障礙者,依核算收入55%核計。(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依基本工資
17,880×55%=9,834元)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何謂有工作能力:
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
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
不能工作。(依本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1人
為限。)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
作。
7.受監護宣告。
上面這樣應該可以解決你的問題了,你可以試算看看有沒有超過(薪資相關還是要看
新的薪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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