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 刑總的幾條有看沒有懂

看板LAW作者 (斑鳩明)時間12年前 (2012/02/19 00:0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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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發廢文好了~XD 因為要睡覺了,所以稍微提個方向.. 前文恕刪.. : *** : 1. 刑法第二十七條 中止犯 : 第一項後面寫「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 亦同」,這意思是說:雖然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並不是因為行為人的防止行為,但 : 行為人的確有努力去防止它發生,所以這也屬於中止犯的一種;是這樣嗎? 這個部分是"準中止"的衡量的部分,建議你往準中止的方向去查詢 :  〔例子:甲想放火燒了乙的家,而乙在火勢蔓延前就發現而撲滅,而甲後來折回 :   去想滅火,卻發現乙的家沒事,那甲就算是中止犯嗎?〕 在結果不發生,行為人必須有"積極的防果行為"才能符合準中止要件 在您舉的例子中,客觀來看甲並沒有積極的防果行為 (只是折回"想要滅火"而已) 如果是我的話我並不認為他合乎準中止的"積極"要件 : 還有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意思是只要全部的行為人中有一人想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 而犯罪結果也真的沒有發生,那所有人都屬於中止犯嗎?還是只有想要防止結果發 : 生的人屬於中止犯? 第二項明文 "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 簡單來想..當然只有想要防止結果發生的人才能算.. 犯罪的中止必須出於行為人有中止意思之任意性,若非出於任意性的中止即不合中止犯 旨意 : 2. 刑法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 : 第三項的「選科主刑」、「併科主刑」是什麼意思呢?「次重主刑」是說如果有人 : 被宣告有期徒刑及科罰金,那這種情況下,罰金就是所謂的「次重主刑」嗎? : 還有,會需要比較主刑的輕重,是因為數罪併罰的這種狀況時會用到嗎? 這部份建議你先理解第三十三條 選科主刑:看一下第二百七十一條 併科主刑:看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會需要比較主刑的輕重是因為競合時的狀況會用到 : 3. 刑法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 : 第五項寫的「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 是什麼意思?要怎麼算呢? : 第七項「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這裡的一日是指24小時嗎? 這我真的不知道~:P 社會勞動記得是六小時.. : 4. 刑法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處置 : 這我完全看不懂。前一條的第一項不是說「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 為累犯」,那為什麼這一條又說「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 這不就矛盾了嗎? 累犯必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若未發覺犯罪人為累犯,且執行刑已經執行完畢,則不 更動原刑 : 5. 刑法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 : 五、六、七款的意思是不是:甲被宣告了ABC(單位:年或日或百元)三刑,其中A刑 : 最重,那”A≦甲的刑期或罰金≦A+B+C”就是法定範圍?(沒超過規定的年限或日限) 假若原PO 分別扁人又性騷擾..最後還強制性交未遂.. 分別被判了1 3 5 年 則數罪併罰下的量刑將範圍將是5年以上9年以下,最後以法官酌情 衡量其刑度 (刑度是我亂掰的) : 6. 刑法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 :  〔例子:甲被判犯了x罪、y罪、z罪,宣告數罪併罰刑期後才發現他也有犯w罪, :   所以w罪的刑期另外執行,是這個意思嗎?〕 沒記錯的話是這樣.. : 7. 刑法第五十五條 數罪從重 : 數罪併罰的定義是行為人在不同時間的不同行為犯下不同罪行嗎?也就是同一時間 : 所做的同一行為,不管觸犯多少刑法法條都以最重的罪論其刑責? 數罪併罰為多行為觸犯多法益的情形. 而同一時間所做的同一行為則要視其侵害法益的狀況量其刑責,未必全是從一重 這部分建議你詳讀競合論.. 後面留給其他前輩吧~XD : 8. 刑法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 : 不太懂什麼是「遞加」、「遞減」。(不是不懂這兩個詞的意思) : 意思是假設A刑要加兩年,B刑加三年,那先服完A刑加的兩年,再服B刑加的3年嗎? : 那這跟一次加5年有何不同? : 9. 刑法第七十五條/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撤銷(一)(二)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寫的「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內為之」是說自宣告緩刑之日起算 : 的六個月以內可以撤銷,超過六個月就不行囉?那如果超過六個月之後但還在緩刑 : 期內犯罪,就繼續緩刑到結束嗎?(因為不能撤銷了,所以依第七十六條,緩刑期 : 滿後,刑之宣告也失其效力?)緩刑結束後再服他之後(在緩刑期)犯的罪的刑? :                         我被這幾條搞得好亂...Orz : 10. 刑法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 : 第一項寫的「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是所謂的”虞犯”嗎? : 11. 刑法第九十三條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 : 第一項的意思是說,以下兩款所列的情形,在緩刑期間一定要付保護管束,而沒有 : 那兩款所列的情形者在緩刑期間就”不一定”要付保護管束,是這樣嗎? : *** : 終於、總算、好不容易打完了。很感謝看完以上問題的前輩們! 那我刪完了~XD 您加油吧 -- jarry1007:我有看過研究所畢業連24個英文字母都寫不出來的 n1011512:傑瑞大...英文字母是26個字...你說的那個人是你自己嗎XD OrcaLee:原來英文字母有24個 筆記ing bencheming:原來英文字母是24個..我唸書都多唸了2個...糟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5.246.53

02/19 00:26, , 1F
前輩謝謝您的解答!非常非常感謝!
02/19 00:26, 1F

02/26 00:33, , 2F
第一個例子是未了未遂,因己意中止以足。
02/26 00:33, 2F
文章代碼(AID): #1FFymn8i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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