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良民證及教職
各位版大您好,日前朋友接到刑事案件過失傷害傳票,
目前在衡量各方狀況,還有一些問題想詢問。
朋友是代課老師,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如果和解不成,過失傷害成立。
問題:
1)過失傷害若成立,最重判六個月,那他還可以考教甄嗎?考上後會被解聘嗎?
教師法 第十四條(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2) 請問如果去申請良民證,會有記錄嗎?
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
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法條,朋友都已經查過,也附上了,
只是人在心慌意亂之時,
還是想請版上各位不吝給予回復,以免判讀錯誤。
麻煩版上各位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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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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