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良民證及教職

看板LAW作者 (都好美 哪一色好呢?)時間12年前 (2012/02/13 21:0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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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您好,日前朋友接到刑事案件過失傷害傳票, 目前在衡量各方狀況,還有一些問題想詢問。 朋友是代課老師,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如果和解不成,過失傷害成立。 問題: 1)過失傷害若成立,最重判六個月,那他還可以考教甄嗎?考上後會被解聘嗎? 教師法 第十四條(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2) 請問如果去申請良民證,會有記錄嗎? 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 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法條,朋友都已經查過,也附上了, 只是人在心慌意亂之時, 還是想請版上各位不吝給予回復,以免判讀錯誤。 麻煩版上各位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26.59

02/13 21:08, , 1F
哪種"過失傷害"?? 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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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1:11, , 2F
地下室停車場機車煞撞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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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1:11, , 3F
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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