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於民法侵權行為消滅時效
各位好
想請問一下有關民法197條的問題
民法197:「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法條所言,是否只要自侵權行為發生後超過十年,不論被害人知或不知賠償人
或損害,加害人都取得抗辯權呢?假設在第十一年才知有損害,雖有兩年行使期限,
但因為被十年絕對限制住了,所以對方依然取得抗辯權嗎?
那假設受害人為未成年兒童,在經過十年後父母方知其受損害,
那受害兒童的父母是否得主張有兩年的行使期間呢(因為前10年皆不知情)?
還是只要過了10年,加害人就絕對取得抗辯權了呢?
希望了解的大大可以為我解惑了!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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