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一項幫助犯

看板LAW作者 (( ̄ー ̄) )時間12年前 (2012/01/15 02:50),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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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F4Stu5m ] 作者: oookla (( ̄ー ̄) )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一項幫助犯 時間: Sun Jan 15 02:48:21 2012 事實經過: 已經偵查終結被起訴了...起訴書上記載如下 某甲是A公司的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明知A公司並無銷貨與買受人B.C.D.E公司之事實 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 B公司等持該些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以此不正方法幫助B公司等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三百多萬 ^^^^^^^^^^^^^^^^^^^^^^^^^^^^^^^^^^^ 核某甲行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 ^^^^^^^^^^^^^^^^^^^^^^^^^^^^^^^^^ 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云云... ^^^^^^^^^^^^^^^^^^^^^^^^^^^^^^^^^^^^^ 問題: 1. 先去查了一下有關於稅稽法43條幫助犯相關判決 似乎大部分都是簡易判決處刑, 然後得易科罰金 想要請問一下是因為涉犯該條者幾乎起訴就都會成罪? 所以大部分被告都直接承認有犯罪事實, 然後請求減刑並易科罰金嗎? 會因為逃稅正犯(如B公司)逃稅金額多寡來決定得否要求減刑嗎? 且如果承認犯行的話, 如上所述的逃稅金額三百多萬某甲會需要負責嗎? 2. 有關某甲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問題 雖然某甲確有處理A公司事務, 但實際上並非A公司總經理(似未領該公司薪水) 某甲僅係A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另一公司總經理 依老闆指示也處理A公司的業務 查稅捐稽徵法第47條(代罰對象)就"實際負責人"的認定 是要符合公司法第八條所謂公司負責人且為實際公司業務執行之人 那麼依照上面的說法, 某甲雖然有處理A公司業務, 但在A公司並未掛有職位 還能被列為被告嗎?...檢方到底是如何認定某甲是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 難道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跟檢方說某甲是A公司總經理就這麼認定了嗎? 審判時某甲就其當事人適格部分為抗辯有用嗎? 還是基本上法院就此早已形成有罪心證? 3. 因為這件案子查的是93年時候的稅務 然而某甲早就已經離開原公司了... 如果在開立發票部份已經很難找到當時的交易資料來舉證的話 是否就乾脆承認有犯行, 請求法官減刑易科罰金比較能減輕訴累 (目前看台北地院判決大都兩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1000元折算一日) 免得最終還是成罪...除了罰金又多了律師費用 煩請各位版友幫忙分析一下 順便指教上面我對相關法條的理解是不是誤很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拜託了...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8.6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ookla (61.231.28.62), 時間: 01/15/2012 02: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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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子,不能證明為真實交易,情況就很不樂觀,是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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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認罪答辯,求得能易科罰金的輕刑判決,要就個案的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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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情況為判斷,就這點資訊,誰敢給你建議,還是找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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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把手上資料跟起訴書都拿過去,就個案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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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ookla 來自: 61.231.28.14 (01/1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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