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婚生子女消失
※ 引述《lacie (蕾西)》之銘言:
: 從新聞知道我國法律有保障婚生子女的親權還啥的(正確名稱不清楚)
: 就是在母親的婚姻關係內誕下的子女
: 一律都算是合法配偶的子女
: 路人甲不能說自己是孩子的父親balabala
: 只能等孩子長大自行去申請
不必等子女長大
法務部民國100年9月6日法律字第1000021139號函說明四:
末按民法第 1063 條既規定子女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 596 條第 2 項準用第 584 條至第 586 條之規定,子女雖
為未成年人,亦有訴訟能力,而得以自己名義,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
被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為其選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又如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
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並另置
監護人,(民法第 1090 條、第 1091 條及第 1094 條規定參照)。
依上開說明,貴部來函所述問題是否仍有無法解決之疑慮?宜請 貴
部再為確認。
實務上,也有生母行蹤不明,生母的配偶不願出面,由親生父親聲請指定
他本人為特別代理人,為他的親生子女提起否認婚生推定子女的訴訟。
: 那
: 請問非婚生子女
: 如果母親在生產時、報戶口沒寫父親姓名留白(沒報過...隨便舉例)
: 也未公開廣播父親是誰(只說是家族的孩子)
: 那之後是隨便路人甲都可以申請驗DNA
: 主張自己是父親嗎?
參見法務部民國100年3月31日法律字第1000006994號函說明二:
(一)2、我國民法就認領之方式,未設規定,從而生父不必以訴請求之,
至戶籍法第 7 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但此僅為證
明方法而已。又認領之意思表示,無須向被認領人或其生母為之
,認領登記之申請,可認為其中含有此項意思表示者,即足發生
效力。又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之事實,視為認領,所謂撫育
不限於教養,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預為支付撫
育費即可。(陳○○、黃○○、郭○○,民法親屬新論,2010
年 9 月修訂 9 版,第 300 頁;戴○輝、戴○雄、戴○如,
親屬法,2009 年 2 月最新修訂版,第 312 頁參照)。
(二)來函說明二之(二)至(四)有關被認領人之母親須為口頭或是書
面同意之表示?是否須他人為該認領之同意?如果須要,該同意程
序須如何表示?取得同意之時效限制?等節
按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
故認領不獨以有自然的血統連絡之事實已足,尚須認領人有領為自己
子女之意思。又在我國民法,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認領須由生父
本人為之,他人不得代理,且不得干涉之,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
之同意,自亦無須他人為該認領之同意。另認領有形成權之性質,不
受消滅時效及起訴期間之限制,亦不問子女之年齡如何,均得為之。
(陳○○、黃○○、郭○○,前揭書,第 298 頁至第 299 頁;戴
○輝、戴○雄、戴○如,前揭書,第 313 頁參照)
: 還是需要提出與母親的交往證明、照片、信件、簡訊?
: (一夜情或超短暫不留痕跡的?寫幾封情書、拍幾張照也不一定≠父親?)
: 如果有跟小孩相處的照片和事實 或出養育費(不是幾千幾百萬那種)
: (不過有跟小孩相處或出錢≠是孩子生父吧?或者偶而來看 兩人沒同居之類的)
: 如果母親拒絕承認對方是父親 拒驗DNA 可以嗎?
一樣是法務部同一號函說明二:
(四)來函說明二之(九)及(十)有關子女得依據台灣民法第 1066 條
規定否認該認領,否認須如何提出(以口頭或是書面)?母親得否
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出否認?是否有時效規定?被認領人之母親該
如何為認領之否認(以口頭或是書面)?是否有時效問題?等節
民法第 1066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
否認之。」由於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又係單獨行為,無須
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
以否認權。而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否認權係形成權,其行使應向認
領人為之,但無須舉證,認領經否認後,則應由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
係存在確認之訴,主張其為生父並舉證證明之(陳○○、黃○○、郭
○○,前揭書,第 305 頁至第 306 頁)。又民法並未規定認領否
認之時效。
: 或者如果生父過世、生母和父親家族不合(不承認兒子女友之類的)、
: 兩人未婚、也未填寫生父是誰
: 那之後祖父母或生父親戚沒有情書照片等balabala東西或其他直接證據
: 可以強制驗DNA說要啥認祖歸宗嗎?母親是否可阻止呢?
: 表達能力不好
: 希望各位能理解我的問題
: 謝謝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
,應受憲法保障。
即便是未成年子女,依法由母親擔任法定代理人,但是民法第1086條第2項: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至於已經成年的子女,母親更不能阻止了!
至於強制驗當事人或第三人的DNA來認祖歸宗,依學者意見,如果涉及受檢者
身體之完整性及不可分性,以直接強制方法實施勘驗,對其人格權侵害過大,
所以解釋論或立法論上,均不應該認為法院對於拒絕驗DNA的當事人及第三人
得以施加直接強制,僅能對於他們不服從命令提出DNA證據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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