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網路遊戲之電磁紀錄所有權

看板LAW作者 (科科)時間12年前 (2011/12/21 00:50), 編輯推噓2(206)
留言8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鄉民貴安 小弟目前與某遊戲公司因消費糾紛問題 而打算行法律途徑尋求解決辦法 目前是走到民事調解的部分 今天才開庭回來 那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遊戲帳號被該遊戲公司以『使用BUG進行遊戲或外掛程式』為由 鎖定了約半個月之久 我是想以權利侵害為由打算提告 請求權基礎是以民法中的名譽權、財產權遭該公司侵害 但對方表示有關名譽權的部分來說 對方以不實理由鎖定我的遊戲帳號此一情事並未公開 因此並未構成名譽權損害 那有關名譽權部分是否就像刑事中的毀謗一樣 需要在公開場合或是已公告方式才成立呢? 若非如此 那我該如何提出具體證據呢? 還是得以證人的形式來呈現呢? 而有關財產權的部分更令我百思不解 遊戲帳號的電磁紀錄所有權是屬於該遊戲公司的 而對方抓著這一點在手 連調解的事務官都認為我是弱勢方 不建議真的提告 可我花錢購買遊戲服務天數或是購買虛擬道具 錢我的確是付了 而且買點數還有開立發票 但我卻無法對我購買的商品行使財產權 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訂定說虛擬道具該有何權利 事實上這與實體商品不同阿 那我和遊戲公司的消費關係 該當何解呢? 如蒙板友提供解答或是指引方向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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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掛部分,若非事實,可以民事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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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面去爭取,至於侵權行為之客體,要看契約所定「電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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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之所有權歸屬,物品交易可能只是針對「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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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契約自由適用,要看當初的合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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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P大 契約中的電磁紀錄所有權確是載明為歸該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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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編輯的好了Q_Q 感謝P大回覆 誠如P大所說 定型化契約中有寫說電磁紀錄所有權規該公司所有 但小弟的問題點在於 事實上玩家得到的並非電磁紀錄 而是電磁紀錄於硬體設備中 產生之"虛擬道具的形象" 但法條中並未對於這個有所規範 只有目前在刑法中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中有所提及 那我昨天也有查了一些判例跟相關的論文 是有判例將虛擬道具視為財產權的規範內 因為虛擬道具的與民法中所訂之"物"有一樣的特性 但這都是至少三四年前的文章 所以才來這邊詢問 到底目前在實務界中 虛擬道具之於民法 到底是不是有其規範或是判例可以幫助我進行訴訟呢 而我主張所謂該公司對我的財產權有所侵害 在法律上是可以成立的 是可以站得住腳的呢 另外對於名譽權的部分 由於網路遊戲環境的特性 我在經營網路遊戲時有和玩家進行交易行為 而我的帳號遭該公司鎖定的話 就像有一間營運良好的餐廳突然遭到莫須有的原因查封導致關門大吉 類似這樣的情況 但是對方卻說他們沒有公開資訊 應該不構成名譽權損害 但事實上有沒有人談論到我被鎖帳號的事情呢? 的確是有 可是我也不認識那些人 那麼我該如何舉證呢? 再次感謝P大的回覆 雖然有心裡準備真的要走到這一步 但我其實有點慌這樣子..Q_Q ※ 編輯: uiorefd 來自: 114.35.192.211 (12/21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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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均以契約為準,我們沒看過那份契約,也不知道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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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什麼意見。我猜你應該也沒把契約內容看完,一般都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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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契約內容show出來我們才有辦法找切入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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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yBpf7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