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土地糾紛與借貸

看板LAW作者 (ㄚ福)時間12年前 (2011/12/01 11:56), 編輯推噓-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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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ac (愛在妳懷裡崩潰)》之銘言: :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 (1) :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 問: : 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 : 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 : 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調解委員會不去不會麻煩但會交由檢察官成為民事案件 提告的事由在你下面的調解委員會給你的書函很清楚了 代書也會怕死的,地政事務所資料一調就知道當時是丈量分割土地的責任誰要負, 代書沒那個膽子 : (2) :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 問: : 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很難辦你阿姨,如果你阿姨當初有繳交贈與稅就是贈與問題與借貸無關 因為沒有實質證據證明這是借貸行為 但不論是用口頭或書面簽立字據等方式,只要借出人與借用人之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 都可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你外婆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追求償時,除非有證人或錄音錄影等加以佐證 否則你阿姨否認時,外婆仍會被法院判決敗訴的 : (3) :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 問: : 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是.拿不回來了,當作給你阿姨買藥吃吧 :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 私下問: : 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連我都看不下去了,你應該要伸張正義,記好以下步驟並照著做: 打電話至各縣市政府工商管理課檢舉並拍照存證交由承辦人員記得附註無照營業地址 這件事你一定要做,我也是乖乖繳稅的納稅人 其實不關我事,教你怎麼辦他是因為他說我笨! :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 : 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 B-我媽 : 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 : 事件概要 : 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 : 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 : 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為大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誠如你所說,土地分割丈量甚至過戶都由你外婆辦理就是單純的贈與,你媽不會有事 你應該去調解委員會說明事由不足以成為民事案件 免得交由檢察官辦理這種清清楚楚的案件浪費社會資源,這也是調解委員會的功能 至於你阿姨,虧心事做多了總會遇到好心人幫他了結他的罪孽,讓他重新做人 這些是我自己的看法參考看看,若在下有什麼思慮不周的地方再由其他大大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84.129

12/01 12:01, , 1F
民事事件不會交由檢察官這真的是我在LAW板看到的回文= =
12/01 12:0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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