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於少事法的適用年齡
各位好
小弟最近研讀少事法
有些問題想請問各位,
希望了解的大大能不吝指教:
1.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保護少年為主的程序法,
因此少事法27條規定滿20歲後不再需要走特別程序,
那想請問一下,是滿20歲以後的少年被告(也就是14~18歲犯罪,假設23歲被舉發)
完全不適用少事法了嗎?
例如:自訴的禁止,免刑之特別規定等等
這些規定在23歲被犯罪舉發後仍適用嗎?
2.有關於少事法附則(少年事件保密原則,前科可塗銷,未塗銷之處罰等等)這些究竟
當少年成年後還適不適用呢?假設被舉發的那位23歲青年,他被舉發的是被媒體公開,
他認為侵權提賠償,能不能成立呢?
所以請問少事法是不是原則上「只要犯罪時未滿18歲」就適用的法律,
只是因為到案在成年後有些程序有所不同呢?(例如27條規定移送地檢署等)
想做個研讀後歸納,希望有研究的大大一起討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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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82.144
推
11/06 20:1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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