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問題(服務業)
想問問大家離職的問題
7/26到職,因為想換新的工作
9/28告知老闆娘要離職
本來想說如果人手不足,上到國慶日連假...
可是我提了要離職,被老闆娘一陣酸以後(說什麼我一定找不到工作,
就算找到工作也未必做得好,還有威脅我說:我這樣辭職,以後會留下汙點{我心想:我又
沒偷你東西,做什麼壞事,為何會有汙點?}還說我家教育怎樣....)
我只是要辭職,就被說成這樣,我也是人生父母養啊!怎麼講得好像我偷竊還是殺人放火似的....
所以本來想上到國慶日的念頭打消,打算上到9/30
但是她說提出離職要在上班一個月才能走,否則要扣錢
我查了相關法規,我沒作滿3個月
而且也事先告知他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
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
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樣他能扣我薪水嗎?
Ps.上班時有簽員工守則,上面寫所有員工離職提出後要1個月才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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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1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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