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員工可以隨意離職嗎??

看板LAW作者 (SaltLake)時間12年前 (2011/09/11 03:21),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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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uis5265 (louis)》之銘言: : 各位板上大哥大姐好~~ : 小弟是從事服務業的店長,問題是這樣的... : 公司規定試用期一個月,可是不管做幾天都發薪水... : 服務業的員工流量不算小,很多新進的員工進來不到一個月,就離職了... ^^^^^^^^^^^^^^^^^^^^^^^^^^ : 可是我看法規很像也不能扣人家薪水,說走就走...只能算自己倒楣,再找囉... : 這樣我原本編置好了的人員數目,都已經訓練教導了一段時間了,常常因為某 : 新進人員不習慣突然離職...所有的栽培都泡湯了... : 或者還在試用階段,就說不習慣,可能預計哪時候要離職(可是不足15天前甚至10天前提出), ^^^^^^^^^^^^^^^^^^^^ : 難道沒有法規可以對付這種人嗎?? 照您說的 貴公司工作未滿一個月就離職的員工還在離職的10天前提出 已經超標滿足勞動基準法的要求了 詳見下附相關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2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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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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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太難了吧.等於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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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那個應該是針對公司要裁員,而不是員工主動要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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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公司法務長開了一家事務所要把公司事務外包給這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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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裁掉部門 就是用資遣+10天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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