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員工可以隨意離職嗎??
※ 引述《louis5265 (louis)》之銘言:
: 各位板上大哥大姐好~~
: 小弟是從事服務業的店長,問題是這樣的...
: 公司規定試用期一個月,可是不管做幾天都發薪水...
: 服務業的員工流量不算小,很多新進的員工進來不到一個月,就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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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我看法規很像也不能扣人家薪水,說走就走...只能算自己倒楣,再找囉...
: 這樣我原本編置好了的人員數目,都已經訓練教導了一段時間了,常常因為某
: 新進人員不習慣突然離職...所有的栽培都泡湯了...
: 或者還在試用階段,就說不習慣,可能預計哪時候要離職(可是不足15天前甚至10天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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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道沒有法規可以對付這種人嗎??
照您說的 貴公司工作未滿一個月就離職的員工還在離職的10天前提出
已經超標滿足勞動基準法的要求了 詳見下附相關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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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28.22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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