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未出生胎兒繼承之問題。

看板LAW作者 (冰風)時間13年前 (2011/07/19 13:30), 編輯推噓2(204)
留言6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johntw (johntw)》之銘言: : 若甲於100年1月1日過世,其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 : 其子乙於3月31日時辦理拋棄繼承,其後乙子丙於11月31日出生,非死胎 :  則丙是否可代位繼承甲之財產? :   如果你要問的是"代位繼承" 那就是不可以 因為本案根本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 民1140 (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被繼承人甲於100.1.1過世 繼承即由100.1.1開始 民1147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此時乙並未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之喪失規定在 民1145 (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乙既在100.3.31拋棄繼承,表示他並非喪失繼承權 而是聲明 拋棄繼承權 故無論丙是否活產,他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 下面是我的小問題--------------------------------- 我覺得本題應該是要探討丙是否有本位繼承吧? 如果甲除了乙之外無其他第一順位第一順序繼承人 或是其於第一順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 總之目前繼承來到了第一順位的"第二順序",亦即甲之孫輩 民7 (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而丙也不可能生於100.11.31........... 好吧 筆誤,算100.11.30 丙於100.11.30出生,往前推算,到乙拋棄繼承時是244天,到甲死亡是334天 先證明丙於繼承時已經是胎兒,才會受到民7的保護,不然過十年再生不就也算 那要怎麼看呢? 我認為是看受胎期間0.0 不知道實務上是否如此? 民1062 (受胎期間)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而丙在第一順位第一順序都拋棄完之前是沒有繼承權的 於本題中先假設甲只有乙一個第一順位第一順序繼承人 故乙拋棄時丙才有繼承權 244天還在受胎期間內,因此丙之繼承權,以將來非死產時,受到保護 所以丙未拋棄甲之繼承權,丙出生非死產時就繼承甲之遺產。 不曉得我對於丙之繼承權之理解有無錯誤? 感謝指教 -- 海盜:我們盜亦有道!! 法官:還是海盜!!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42.229

07/19 13:46, , 1F
1175條拋棄繼承是溯及生效,繼承開始時距丙出生逾302日,
07/19 13:46, 1F

07/19 13:46, , 2F
似乎應認為當時丙還不存在,自無繼承權可言?
07/19 13:46, 2F

07/19 13:48, , 3F
除非丙或其他人能舉證他在甲死亡時已受胎。
07/19 13:48, 3F

07/19 13:56, , 4F
謝謝兩位撥冗回答!
07/19 13:56, 4F

07/19 14:40, , 5F
喔喔 0.0 也是 所以計算始點是244或334天,會影響到丙
07/19 14:40, 5F

07/19 14:41, , 6F
之繼承權究竟是否存在... 那麼實務上是哪種哩?
07/19 14:41, 6F
文章代碼(AID): #1E9HP-K3 (LAW)
文章代碼(AID): #1E9HP-K3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