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告記者妨害秘密告的成嗎?

看板LAW作者 (黃金斑馬)時間14年前 (2011/07/19 00:18),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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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跟朋友無辜去卡到一件案子,在部落格使用了水果日報的清涼圖片. 有天就接到警察打電話來...我隔天一早全程配合.但警方已通知記者到場... 記者貼就可以.朋友引用附出處也有事.. 我在被問筆錄時 記者還在門外拍照.最後被函送地檢署開了一次偵察庭. 二個月前通知書寄來了,我獲得不起訴(無犯罪嫌疑).朋友被起訴後獲判無罪. 但是這段期間被親友唸,朋友打電話來關心,辦公室同事指指點點.最後我換了做了6年 的工作. 因為在偵訊時記者在外面拍,事情上了報紙,有我的照片.背部及側臉 (但認識的都知道),而且問筆錄時記者在旁拍照,已影響我的思考.我只想快結束沒仔細 回答.雖然獲不起訴 還我清白,但媒體報導 害慘了我. 想請教...如果我願意花自己的時間去提告 偵查過程應是不公開的,他老兄在外面偷拍 記者妨害秘密,告的成嗎? 如果告不成.那大家都能隨意去偷過偵訊過程了? 希望能成功,讓記者自制一下,不要太自以為是.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 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 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 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ppt.cc/2ycy 拍照的情形像這樣子,但再清晰一點. 還是要這樣才告的成?http://ppt.cc/BkH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03.29

07/19 00:41, , 1F
請看法條 不要自己望文生義解釋"秘密" = =
07/19 00:41, 1F

07/19 09:18, , 2F
d大,他可能隱私部位被拍到了,所以要提告~^^
07/19 09:18,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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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原PO,雖然不清楚案情,但如果你要告,建議走前呂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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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路線,告民事、不告刑事,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不是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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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成立的。(但說實話,還要浪費時間跟他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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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1:11, , 6F
告記者當然可以啊~~跟他告你一樣~~只是有沒有罪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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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134 來自: 211.79.178.106 (07/19 12:18)
文章代碼(AID): #1E95pSA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