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雇主這樣勞工契約有無違反勞基法15及16條規定?
你好
我想請問
雇主的契約其中兩條很矛盾:
第一條:
受僱人乙方試用期滿,經正式任用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一年期滿時,甲方乙方均得對他方終止本契約,且均不得對他方要求資遣費或賠償費用。
第十五條:
自前次離職員工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後,乙方始得離職。乙方不得於任職時或離職後隱匿竊取破壞檔案文件,亦不得洩漏甲方營業秘密。如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乙方應支付違約金予甲方,其金額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之所有薪資。
依勞基法規定,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離職預告期間只要提早20天即可,無須雇主同意。
雇主契約中第一條寫到
"一年期滿時,甲方乙方均得對他方終止本契約",
但第15條又提及
"自前次離職員工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後,乙方始得離職。"
我的疑惑是
既然一年期滿可以選擇終止契約,那為什麼又可以用契約第15條來束縛離職時間呢?
這是不是變相間接的約束員工需提早六個月預告離職(而且還必須排隊一個一個離職)?
這樣,沒有違反勞基法的最低保護標準原則嗎?
我可不可以用勞基法第15條和第16條主張聲名雇主契約的第15條是無效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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