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各位好 有關大樓管理費與開會程序問題
是這樣的
隔壁鄰居是棟大樓 有地下一層跟地上十餘層
最近地下一樓的屋主終於在閒置多年之後 將地下一層100多坪的空間售給一教會使用
原本還算相安無事
但是 該大樓最近開了由住戶代表組成的臨時會
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 這間教會的管理費收取方式應該調整
(原本規則是 一樓20/坪 二樓以上住戶40/坪 空戶/20/坪)
由原本的空戶計價變成 一般住戶計價
可是問題來了
因為這個收錢的規則不含地下室
教會100多坪也跟一般數十坪的住家有所不同
所以該教會提出幾點疑問
1 地下一樓跟住戶性質上有所不同 是否仍必須適用跟住戶相同的收費標準
2 這樣開會決議是否合法
附近鄰居最近吵得滿大的
我個人的想法是雙方其實都有點道理
由一群最多數十坪的住戶決定這間一百多坪的教會管理費
收空戶費也不合理因為已經使用 但教會也不是住宅
究竟各位覺得應該怎樣才合理??? 這些鄰居的決議是否有瑕疵?
先謝謝看過文章並給予回答的熱心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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