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報考律師資格
律師報考資格: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
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
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
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
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
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
、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
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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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不是民訴跟刑訴只要有修其中一科, 即可報考?
(在已符合其他要件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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