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刑法的一些觀念
試回答第一題
※ 引述《ailowna (阿覓)》之銘言:
: 一、強制性交是己手犯嗎?是否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一)強制性交不以己手犯之為必要:
在共同正犯的情形下,行為人基於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未實行性交行為之人,
仍要負擔強制性交罪的責任,可參考66台上2527號判例。
(二)
1.間接正犯,依傳統之見解,係指利用不成罪之人,實行犯罪之構成要件,其目的乃
在填補「嚴格從屬形式」的漏洞,亦即在嚴格從屬形式下,共犯從屬於正犯的「不
法」及「罪責」,若正犯無罪責,共犯亦無從追究。惟我國刑法,已改採「限制從
屬形式」,故間接正犯的提出較無重要性。
2.目前我國多數學說對於正犯、共犯的區分採「犯罪支配理論」,對於能夠支配犯罪
過程的人,屬於犯罪的核心人物,即為正犯;反之,則為共犯。在此脈絡下,學者
對於間接正犯的觀察,無異說是「對於犯罪有支配能力的人就是正犯,而間接(直接
)與否僅是手段的問題。」
3.綜上所述,強制性交,不無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 性交亦需基於"性的目的"
: 若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非基於性的傾向,
: 則不是刑法上的性交。
: 強制性交是對他人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而為性交,
: 是否必須以行為人親自實行性交為限呢?
: 我想到的例子是,A男有特殊癖好喜看人現場交媾,
: 唆使智能不足的甲與女童丙強制性交。
: 如果說強制性交不以行為人親手實行為限,
: 而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 那麼所謂"基於性的目的",究竟是指
: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之行為,
: 抑或他人對行為客體的行為需出於性的目的呢?
: 基於性的目的,是什麼意思呢?
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在「主」、「客」觀構成要件上都必須符合強制性交罪的
構成要件,亦即客觀行為必須該當刑法第10條第5項各款之一的情形;而主觀上必須有滿足
性慾的「意圖」而故意犯該罪,你所述基於「性的目的」應該係指主觀上意圖而言。
因此在上述犯罪支配論下,強制性交罪的間接正犯,係指基於犯該罪的故意,而支配他
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故所述「基於性的目的」的意圖應係指間接正犯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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