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已登記之繼承可否改為限定繼承

看板LAW作者 (leo)時間13年前 (2011/05/06 18:4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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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vette34528 (eunice)》之銘言: : 外婆是在100年三月份過世的 : 媽媽在最近辦理了繼承 : 但我們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清冊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是避免 繼承人因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情況下 於繼承後為清償,遺贈...進而影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 一方面也保障繼承人 : 而且外婆在外面的負債 : 不曉得有沒有超過我們所繼承之財產 : 所以很擔心負債>繼承遺產 : 會不會將來要拿我們本身的財產去負擔外婆的債務? 只要你們還錯了...債權人可以要求你們用自己的財產賠 如果你外婆遺留100萬 但生前欠甲乙各60萬,共120萬 那甲乙只能依比例,在你們所繼承的財產額內 (100萬) 向你們要求清償 那甲乙各分得50萬 但你們要是不清楚外婆生前債務 擅自還甲60萬,遺產剩40萬 那乙原本可以分得50萬 你們要自掏腰包賠10萬出來... 如果你們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乙卻沒有向法院陳報他有60萬的債權 那在上述情形中 乙自然只能向你們請求剩下的遺產 (40萬) 所以...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有欠許多債務 繼承人在繼承後又必須清償的話 那建議還是"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期限是 繼承人得知可繼承時起"三個月"內 所以...如果外婆過世你們第一時間就知道 到六月也還來的及 快去辦一辦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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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這麼這麼詳細的解說 我大致上已經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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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打電話去法院諮詢 他也叫我們趕快去辦理開具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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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太感謝你的幫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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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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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mz2No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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