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已登記之繼承可否改為限定繼承
※ 引述《yvette34528 (eunice)》之銘言:
: 外婆是在100年三月份過世的
: 媽媽在最近辦理了繼承
: 但我們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清冊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是避免
繼承人因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情況下
於繼承後為清償,遺贈...進而影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
一方面也保障繼承人
: 而且外婆在外面的負債
: 不曉得有沒有超過我們所繼承之財產
: 所以很擔心負債>繼承遺產
: 會不會將來要拿我們本身的財產去負擔外婆的債務?
只要你們還錯了...債權人可以要求你們用自己的財產賠
如果你外婆遺留100萬
但生前欠甲乙各60萬,共120萬
那甲乙只能依比例,在你們所繼承的財產額內 (100萬)
向你們要求清償
那甲乙各分得50萬
但你們要是不清楚外婆生前債務
擅自還甲60萬,遺產剩40萬
那乙原本可以分得50萬
你們要自掏腰包賠10萬出來...
如果你們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乙卻沒有向法院陳報他有60萬的債權
那在上述情形中
乙自然只能向你們請求剩下的遺產 (40萬)
所以...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有欠許多債務
繼承人在繼承後又必須清償的話
那建議還是"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期限是 繼承人得知可繼承時起"三個月"內
所以...如果外婆過世你們第一時間就知道
到六月也還來的及
快去辦一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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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108.4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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