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刑法竊盜罪修法之競合與衍生的刑訴問題
※ 引述《cindycincia (北川景子我老婆^_^)》之銘言:
: 1原來修法前因為廢除牽連犯
: 白日侵入住宅與竊盜是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 夜間侵入住宅與竊盜則是法條競合第321條第1款加重竊盜
: 修法後無論白天或晚上侵入住宅竊盜
: 均成立法條競合第321條第1款加重竊盜
: 蓋因第321條第1款刪除夜間二字
: 以上是在下的觀點請問這樣對嗎?
推文已經有解答,不贅述
: 2而就刑訴來看,若檢察官A起訴B竊盜,法官C認為尚有侵入住宅
: 檢察官A立刻追加起訴,請問此追加起訴是否合法?
: 此涉及案件單一性的問題,94年修法因廢除了刑法牽連犯
: 故侵入住宅與竊盜就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的角度觀之並非同一
: 二者係為不同之案件,就刑法而言是實質競合,就刑事訴訟法而言
: 檢察官追加起訴有理,僅需注意被告是否有就此提出告訴
: 齊備訴訟要件,追加起訴方屬合法。
: 但在刑法第321條修法之後,侵入住宅和竊盜變為法條競合
: 而屬裁判上一罪,就此而言似乎具備案件之單一性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效力及於侵入住宅罪,檢察官的追加起訴不合法
: 請問這樣對嗎??還煩請大大們解答疑惑
因為講到了267,所以有個觀念要先釐清,就是
法官會用到267的前提在於,檢察官起訴了一個A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B事實與A事實是單一個案件,
但B事實並未在起訴書裡提到,於是法院藉由267條來把B事實納為審理客體
於是,你的假設如果是....
<<舊法>>
1.檢察官在起訴書事實裡寫到「某甲侵入某乙住宅內偷東西...」
另在論罪法條裡認定某甲構成刑法普通竊盜罪。
=>因為舊法是數罪,檢察官既然只起訴一罪,法院自然只能審一罪
除非被害人已提出告訴,不然檢察官也不會傻傻的追加起訴。
檢察官要是真的追加起訴也只是會被不受理判決而已。
<<新法>>
1.檢察官在起訴書事實裡寫到「某甲侵入某乙住宅內偷東西...」
但僅在論罪法條裡認定某甲構成刑法普通竊盜罪。
=>因為起訴事實已經有「侵入住宅」這一塊事實
法官也不必去用267來擴張審理範圍。
此際只要檢察官更正起訴法條或法官判決時變更起訴法條就可。
當然,既然是一罪,若有笨笨的檢察官追加起訴也是會被笑而已。
2.檢察官在起訴書事實裡僅提到「某甲偷竊某乙的東西...」
但審理調查後發現,某甲其實是無故侵入到某乙住宅....
=>小弟認為這邊才會用到267。
當然,這時候既然是一罪,檢察官如果傻傻的追加起訴
被笑也是剛好而已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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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一定正確 僅供參考 交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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