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代議制度為什麼要不記名投票
剛剛想到一個問題
就是我們現在是實施代議制度
依大法官解釋令
立法委員對選民負政治責任
但是我們既然無法知道他們的投票行為
又怎麼讓他們負政治責任呢
舉例來說立委可以一面對選民說贊成奢侈稅
投票時又投反對奢侈稅(也許是利益團體的運作)
這樣不就違反了代議制度的本意了嗎
依憲法如果立委的行為違反選民的意志
選民可以罷免他們
但是我們往往只能知道議案的結果
而無法知道誰贊成誰反對
又怎麼能知道他們的行為有沒有違背我們的意志呢
這樣通過惡質法案的立委就不用負責
間接導致惡質議案較容易通過
以上的想法應該沒錯吧
這樣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嗎
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感覺人民的參政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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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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