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代議制度為什麼要不記名投票

看板LAW作者 (不想一個人過節)時間13年前 (2011/03/29 21:33), 編輯推噓-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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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想到一個問題 就是我們現在是實施代議制度 依大法官解釋令 立法委員對選民負政治責任 但是我們既然無法知道他們的投票行為 又怎麼讓他們負政治責任呢 舉例來說立委可以一面對選民說贊成奢侈稅 投票時又投反對奢侈稅(也許是利益團體的運作) 這樣不就違反了代議制度的本意了嗎 依憲法如果立委的行為違反選民的意志 選民可以罷免他們 但是我們往往只能知道議案的結果 而無法知道誰贊成誰反對 又怎麼能知道他們的行為有沒有違背我們的意志呢 這樣通過惡質法案的立委就不用負責 間接導致惡質議案較容易通過 以上的想法應該沒錯吧 這樣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嗎 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感覺人民的參政權受到侵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5.73.83

03/29 22:20, , 1F
不會先上立法院看一下公報嘛
03/29 22:20, 1F

03/29 23:08, , 2F
誰跟你不記名投票了? 你連民代怎麼投票都不知道 還能批
03/29 23:08, 2F

04/02 12:57, , 3F
原po說的點,正是釋字499號解釋以違反「無記名投票」規定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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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條文違憲失效,此一解釋沒道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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