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租賃提前解約
想跟各位法律人請教,
如果我跟房東的合約尚未到期,
但現在因為房屋漏水及其他問題,
我想要提前解約搬走,
租賃契約是以市面上文具店合約版本簽訂,
第十八條有約定如提前搬走,須賠償一個月租金,
但目前房東主張可要求未到期租金之請求權,
也就是說就算我要搬走,房東仍要求我要付到租約到期為止,
是否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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