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訴訟
1.多數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共同提起代位訴訟,"實務上"是否認為有合一確定的必要?
(我去司法院網站上看找不太到相關判決,67(11)決議又與此無直接關聯)。
2.訴訟代理人對於對造的抗辯事實,不置可否,會發生擬制自認的效果(民訴第280條),
但若本人於第二次言詞辯論,否認對造的抗辯事實,"實務上"是否認為發生更正的效果
(民訴第72條)?
想法:
1.唯一知道的實務見解(67(11))認為民法第242條非訴訟擔當,所以依民訴第401II規定,
若他債權人分別起訴,判決效力不及於他債權人,依28上2199,無合一確定必要。
但就算不認為民法第242條是訴訟擔當,依民訴第401II規定,也無從導出判決效力會
及於他債權人,所以我自己也覺得是沒有合一確定必要。
2.擬制自認本質上,就是當事人的陳述(我覺得消極不陳述也是事實的陳述)不構成自認,
只是法律擬制成自認。消極的不陳述事實,也是陳述事實,所以本人可以依民訴第72
條規定,更正前次言詞辯論訴訟代理人所作的事實上的陳述。
P.S.民訴第72條規定的即時,我比較贊同次言詞辯論期日也算即時的說法。
請助小弟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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