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後車子折價損失

看板LAW作者 (sugar)時間15年前 (2011/02/10 21:27), 編輯推噓5(509)
留言1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過年前不小心擦撞到一台BMW X5(2005年的車), 原廠維修估價13.5萬(左側後視鏡及左側鈑烤,未傷及主結構), 沒有人員傷亡, 報案後做完筆錄就各自開車回家。 維修費用因為有保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所以保險公司會給付, 但是今天保險公司理賠專員打電話請車主進廠維修, 車主提出二點需求: 1.車子進廠維修期間代步費用 2.車子若是日後要出售,發生事故後價格勢必會折價,要求負擔這部份折價損失。 我跟保險公司、車主都聯絡過。 保險公司態度不錯, 車子到原廠維修也沒有列零件折舊費用, 無法支付代步費用我也能理解。 而車主在維修期間無車可用真的很麻煩, 所以我詢問保險公司後, 提出代步費我願意支付給該車主。 但是第2點車子日後出售折價損失這點就很難評估, 保險公司是建議若要上調解、上法院對保險公司其實較有利?(是這樣嗎?) 該位車主目前是傾向找人估價,看看事故前後價差再跟我談。 請問這種擦撞對於車子二手價格會很影響很大嗎?(並未傷及主結構,外觀受損) 目前擔心該車主估價價差太大(實在是賠不起啊!), 所以已經做好最壞打算--上調解、上法院。 不過爬文後我有注意到~ 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請問這樣我是不是還是得全額賠償該車主所提出的價差損失呢? 謝謝大家。

02/10 23:07, , 1F
這個價差只在「賣的出去」的前提下才成立。
02/10 23:07, 1F

02/10 23:11, , 2F
即便可以賣出,他必須提出證明價差真的是如此。
02/10 23:11, 2F
謝謝您的回覆。 民事求償年限是二年, 那麼是不是二年內該車主要賣車的話, 他覺得有差價都可以找我求償呢? 另外, 該車主將車開回原廠修復後, 保險公司會請他簽下和解書, 若該車主願意簽下和解書, 但是日後再向我追討價差損失, 這樣可以嗎? 謝謝。

02/11 14:13, , 3F
都有第三責任險了 為什麼不全讓保險公司處理就好啦?
02/11 14:13, 3F
謝謝。 因為第三責任險財損只負責將該車主車子修好。 但是車主不滿意只有將車子修好而已, 他覺得是我不小心撞到他的車, 造成他車子得進廠維修沒車可用, 還有要承擔日後車子若出售時跌價的損失。 於是他向保險公司提出: 1.代步費用 2.車子折價損失 因為是我的不小心,而且沒車可用的確會很麻煩, 所以我有告知保險公司和車主,願意承擔車子進廠維修時的代步費用, 但是車子折價損失這就很難談了....唉! 該車主有舉例:本來車子可以賣100萬,現在被撞了之後只能賣80萬, 那20萬的差價我該負責。 我也很想都讓保險公司處理啊! 但是該車主跟保險公司談不成就換成找我負責了。

02/11 16:46, , 4F
你真的是佛心來的 責任險保的就是你的責任
02/11 16:46, 4F

02/11 16:46, , 5F
在法律上你應該負責的責任 保險都該負責吧
02/11 16:46, 5F

02/11 16:50, , 6F
換句話說 保險認為不用負責的 不就不屬於你的責任?
02/11 16:50, 6F

02/11 16:51, , 7F
不屬於你的責任你幹嘛攬下來? 叫他去告保險公司不就好了
02/11 16:51, 7F

02/11 16:58, , 8F
你就讓對方告民事就好 有判決你都可以較保險公司買單 XD
02/11 16:58, 8F

02/11 16:59, , 9F
所以 請對方用告的 這樣妳方輸了保險就不能不認帳
02/11 16:59, 9F

02/11 16:59, , 10F
對方沒告贏妳也不用付告贏也不是妳付妳頂多虧才判費
02/11 16:59, 10F

02/11 17:00, , 11F
一千和1%多一點點取大的那個 這比起來是小錢 XD
02/11 17:00, 11F
謝謝大家的回覆。(我應該沒有修到推文吧?抱歉~) 因為很擔心後續處理, 所以我在網路上查詢很多案例, 有注意到這則:http://ppt.cc/jUCW 所以就從過年前擔心到現在....唉! 保險應該是不用負責賠償這部份吧? 因為是我肇事撞到車的....

02/11 17:21, , 12F
.............
02/11 17:21, 12F

02/11 17:21, , 13F
你覺得屬於你的責任 保險又不用賠償的依據在哪裡?
02/11 17:21, 13F
謝謝您。 因為我的認知是保險公司僅需要完成修復受損車輛的責任(第三人財損), 但因為事故而產生的折舊損失並不需要負責, 而是該車主要向我提出求償。 因為對法律並不了解,不曉得這樣是否有誤? ※ 編輯: sugarcindy 來自: 118.160.177.240 (02/11 18:01)

02/11 18:17, , 14F
你去哪邊看到這個觀念的?
02/11 18:17, 14F
文章代碼(AID): #1DK-UjN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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