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
: 第54條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
: 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
: 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
: 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
: 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
: 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請問在此永久失能v終身無工作能力,兩者是否有什麼程度上的差別?
勞保失能等級分成15等
永久失能是指確定你在這部分的失能是永久的
比如說,神經失能七等級,確定你一輩子就是這樣的失能程度了
那就發給七等級的失能給付
終身無工作能力是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
高等級的失能(大約是一至三等)項目會列出判斷標準之一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通常被認定終身無工作能力就要被逕予退保了
除非之後身體好轉到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不然不能再重新加入勞保
忘記幾等以下只能一次領,不過到終身無工作能力的階段,應該一次跟年金都可以選
: 那我的歸納是:因職災永久失能者->得領失能給付一次金+失能補償費
: 而因職災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領失能年金+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請問我的結論是否有誤?覺得永久失能也很慘,怎麼只能領到一次金....
這一段實務操作很複雜
條文就訂的很亂了,函示也湊很多腳
有個案比較好說
建議你先把勞保條例通則跟失能給付部分條文、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等看熟
會比較有概念
: 第55條
: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
: 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
: 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
: 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
: 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 ^^^^^^^^^^^^^^^^^^^^^^^^^^^^^^^^^^^^^^
: 有兩個疑問:
: 1.此所指的「失能一次金給付」是什麼情況下所請領的?
: 難道就是54條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嗎?
: 2.既然按月發失能年金給付金額*80%,那怎麼又是發到
: 「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看起來局部加重失能者
: 同時也有終身無工作能力的條件?真的看的霧煞煞@@
: 很困惑條文所指的意思,請大家幫我翻譯一下XD 謝謝
這一段同上
在網路上要解釋很累啊
先把相關規定看熟比較好講
最好有詳細案例解比較快
98年的修正簡單講,就是多了年金
以前勞保都是一次給,現在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選一次給或年金
剛開始看不知道在寫什麼很正常
如果案例看多了會比較瞭解
: 另外,失能給付的種類到底有幾種呢?
失能給付就很單純,被保險人因為傷害或疾病導致身體失能,符合規定
在兩年請求權時效內,可以向勞保局申請
身體的傷病是一樣的,但造成傷病的原因可以分普通跟職業
如果是職業的話,會比普通的給付再多給百分之五十(這是一次領的)
: 條文看來看去都混亂了,除了失能年金(53條)、失能補償費(54)、
: 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54)、失能年金眷屬補助(54-2),還有其他的嗎??
它們通通都是失能給付
失能事故只有一個(這解釋有語病,不管)
看它的成因以及選一次金或年金(有些只能選一次金),就構成這次的失能給付
53是普通傷病失能給付的請領規定
54是職業傷病失能給付的請領規定
54-2是跟著失能年金的,就是當選擇了失能年金後
在符合54-2規定的狀況下,家屬可以申請眷屬補助
結論:你真的被搞亂了
不過這條文也規定的很迷宮
念法律的都不一定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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