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

看板LAW作者 (我不會用水球)時間15年前 (2011/01/31 01: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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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4條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 : 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 : 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 : 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 : 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 : 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請問在此永久失能v終身無工作能力,兩者是否有什麼程度上的差別? 勞保失能等級分成15等 永久失能是指確定你在這部分的失能是永久的 比如說,神經失能七等級,確定你一輩子就是這樣的失能程度了 那就發給七等級的失能給付 終身無工作能力是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 高等級的失能(大約是一至三等)項目會列出判斷標準之一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通常被認定終身無工作能力就要被逕予退保了 除非之後身體好轉到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不然不能再重新加入勞保 忘記幾等以下只能一次領,不過到終身無工作能力的階段,應該一次跟年金都可以選 : 那我的歸納是:因職災永久失能者->得領失能給付一次金+失能補償費 : 而因職災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領失能年金+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請問我的結論是否有誤?覺得永久失能也很慘,怎麼只能領到一次金.... 這一段實務操作很複雜 條文就訂的很亂了,函示也湊很多腳 有個案比較好說 建議你先把勞保條例通則跟失能給付部分條文、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等看熟 會比較有概念 : 第55條 :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 : 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 : 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 : 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 : 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 ^^^^^^^^^^^^^^^^^^^^^^^^^^^^^^^^^^^^^^ : 有兩個疑問: : 1.此所指的「失能一次金給付」是什麼情況下所請領的? : 難道就是54條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嗎? : 2.既然按月發失能年金給付金額*80%,那怎麼又是發到 : 「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看起來局部加重失能者 : 同時也有終身無工作能力的條件?真的看的霧煞煞@@ : 很困惑條文所指的意思,請大家幫我翻譯一下XD 謝謝 這一段同上 在網路上要解釋很累啊 先把相關規定看熟比較好講 最好有詳細案例解比較快 98年的修正簡單講,就是多了年金 以前勞保都是一次給,現在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選一次給或年金 剛開始看不知道在寫什麼很正常 如果案例看多了會比較瞭解 : 另外,失能給付的種類到底有幾種呢? 失能給付就很單純,被保險人因為傷害或疾病導致身體失能,符合規定 在兩年請求權時效內,可以向勞保局申請 身體的傷病是一樣的,但造成傷病的原因可以分普通跟職業 如果是職業的話,會比普通的給付再多給百分之五十(這是一次領的) : 條文看來看去都混亂了,除了失能年金(53條)、失能補償費(54)、 : 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54)、失能年金眷屬補助(54-2),還有其他的嗎?? 它們通通都是失能給付 失能事故只有一個(這解釋有語病,不管) 看它的成因以及選一次金或年金(有些只能選一次金),就構成這次的失能給付 53是普通傷病失能給付的請領規定 54是職業傷病失能給付的請領規定 54-2是跟著失能年金的,就是當選擇了失能年金後 在符合54-2規定的狀況下,家屬可以申請眷屬補助 結論:你真的被搞亂了 不過這條文也規定的很迷宮 念法律的都不一定能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04.5
文章代碼(AID): #1DHQNKq4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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