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離婚 家暴之類的
※ 引述《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關於離婚 家暴之類的
: 時間: Mon Jan 10 07:31:01 2011
:
: ※ 引述《nikeussuussu (yoooooooooooooooooooooo)》之銘言:
: : 我有一個朋友(女生) 未滿18歲
: : 但是現在(婚後)
: : 男生不但會打她
: : 就連女生不想要做愛的時候 男生也用硬上的方式
: : 我朋友現在很痛苦 很想要離婚
: : 但是她還沒滿20 是否要父母簽名
: : 如果男方不簽名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法律判離
: : 她的媽媽好像也不肯幫她簽
: : 可以麻煩站內信跟我說 我該怎麼幫她嗎?
: 主旨:建議台端先請當事人之法代同意後,在與配偶行
: 兩願離婚程序,如協議不成請先聲請家暴令後,
: 再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簡易流程圖: ┌法定代理人同意┬O─與配偶協議┬O─兩願離婚
│ §1049但 X X §1049
│ ├───────┘
│ 聲請家暴令───┬O─裁判離婚
│ X §1052Ⅰ③
└───────────────┘
X
註:27年上字第1064號,不能不因其要件之未備,而認為無效。
也就是,未成年人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即不能兩願離婚。
裁判字號: 27 年 上 字第 1064 號
裁判要旨: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但書之規定,未成年之夫或妻,與他方兩願離婚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就違反此規定之兩願離婚,既未設有類於
同法第九百九十條之規定,即不能不因其要件之未備,而認為無效。
: 說明:
: 一、按「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
: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兩願離婚,應以
: 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
: 關為離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的法條 裁判離婚的法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
: 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
: 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有
: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
: 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
: 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於前條第一款、
: 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
: 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
: 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零
: 四九條、一零五零條、一零五二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項、一零五三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 二、次按所謂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家庭之成員其
: 包括「配偶」在內;然有所謂家庭暴力之情形發
: 生時,被害人得向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
: 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
: 保護令,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三條、十
: 條、十一條規定復有明文,應予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三條、十條、十一條:
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包括「配偶」
家庭暴力之情形發生時:
被害人得向⒈住居所地、⒉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⒊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
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
: 三、再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
: 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
: 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
: 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
: 請求與他方離婚。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
: 六八號判例亦詳有明文足資參照。
民法§1052Ⅰ③:
不堪同居之虐待
要件:
⒈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
⒉致不堪繼續同居者。
限制:
⒈客觀上已達此程度。
: 四、緣來函所問,如配偶有對其為身體上之傷害或於
: 行房時有違背其意願而強為之時,前者情形,被
: 害人得至最近之醫院申請驗傷,並向其住居所或
: 行為地之警局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或由警局代為向
: 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暫令配偶遠離其自身
: 一定之距離;後者情形,縱令係夫妻之間,於行
: 房時仍應尊重配偶之性自主意願,倘有違背其性
: 自主意願而性交者,仍構成刑法第二二一條之強
: 制性交罪,尚無疑問。
: : 男生不但會打她
⒈至最近之醫院申請驗傷。
⒉至警局進行相關程序。
⑴ 向其住居所或行為地之警局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⑵ 由警局代為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暫令配偶遠離其自身一定之距離。
: : 就連女生不想要做愛的時候 男生也用硬上的方式
夫妻之間,在做愛的時候仍應尊重配偶性自主的意願,
因此,就算是夫妻,硬上仍構成 刑§221 之強制性交罪。
: 五、又倘配偶之一方為未成年人時,如欲以其配偶兩
: 願離婚時,則應事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
: 才得與配偶協議離婚;惟有構成民法第一零五二
: 條第一項各款事由或第二項之情形時,得自行提
: 起訴訟聲請法院裁判離婚,毋庸法定代理人代表
: 其出庭應訊。
因當事人未成年,所以要走 §1049 的兩願離婚,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可進行。
但是當構成 §1052 要走裁判離婚的時候,是不用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可以自己來。
: 六、蓋來函所示之配偶同時有傷害之行為與強行之行
: 房行為,依一般客觀之經驗法則觀之,顯然構成
: 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
: 居者之情形也。故如無法忍受其婚姻時,得先協
: 議兩願離婚程序(未成年部分詳同上所述),或
: 直接以書面向住居所或家庭暴力行為地之法院聲
: 請通常防護令或同上開所述由警局代為聲請暫時
: 保護令後,再向夫妻之住居所在地法院聲請依民
: 法第一零五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請求法院為
: 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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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44.0.225
: 推 nikeussuussu:第五點 是什麼意思?? 01/10 11:30
: 推 nikeussuussu:我想知道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肯簽名 要怎麼處理 01/10 11:41
: → depravity:就是第五點 = = 除了法條 找個中文系的幫妳翻白話文吧 01/10 11:43
: → depravity:妳看不懂的不是法律問題 = = 01/10 11:44
: 推 depravity:或是洽 勵馨基金會 她們是處理這的專家 01/10 11:49
: 推 nikeussuussu:我是不知道第1052條 第一款 內容是什麼 01/1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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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
│ │
│Ⅰ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 一、重婚。 │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
│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 │
│Ⅱ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
│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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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ey78430 來自: 124.11.70.39 (01/10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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