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離婚 家暴之類的

看板LAW作者 (Joey)時間15年前 (2011/01/10 12:2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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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關於離婚 家暴之類的 : 時間: Mon Jan 10 07:31:01 2011 : : ※ 引述《nikeussuussu (yoooooooooooooooooooooo)》之銘言: : : 我有一個朋友(女生) 未滿18歲 : : 但是現在(婚後) : : 男生不但會打她 : : 就連女生不想要做愛的時候 男生也用硬上的方式 : : 我朋友現在很痛苦 很想要離婚 : : 但是她還沒滿20 是否要父母簽名 : : 如果男方不簽名 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法律判離 : : 她的媽媽好像也不肯幫她簽 : : 可以麻煩站內信跟我說 我該怎麼幫她嗎? : 主旨:建議台端先請當事人之法代同意後,在與配偶行 :    兩願離婚程序,如協議不成請先聲請家暴令後, :    再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簡易流程圖:  ┌法定代理人同意┬O─與配偶協議┬O─兩願離婚         │ §1049但          X   §1049         │       ├───────┘         │       聲請家暴令───┬O─裁判離婚         │               X   §1052Ⅰ③         └───────────────┘      註:27年上字第1064號,不能不因其要件之未備,而認為無效。     也就是,未成年人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即不能兩願離婚。   裁判字號: 27 年 上 字第 1064 號   裁判要旨: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但書之規定,未成年之夫或妻,與他方兩願離婚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就違反此規定之兩願離婚,既未設有類於        同法第九百九十條之規定,即不能不因其要件之未備,而認為無效。 : 說明: :  一、按「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 :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兩願離婚,應以 :    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 :    關為離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的法條     裁判離婚的法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 :    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 :    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有 :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 :    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 :    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對於前條第一款、 :    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 :    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 :    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零 :    四九條、一零五零條、一零五二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項、一零五三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  二、次按所謂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家庭之成員其 :    包括「配偶」在內;然有所謂家庭暴力之情形發 :    生時,被害人得向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 :    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 :    保護令,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三條、十 :    條、十一條規定復有明文,應予適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三條、十條、十一條:  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包括「配偶」  家庭暴力之情形發生時:  被害人得向⒈住居所地、⒉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⒊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  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 :  三、再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 :    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 :    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 :    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 :    請求與他方離婚。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 :    六八號判例亦詳有明文足資參照。  民法§1052Ⅰ③:  不堪同居之虐待  要件:  ⒈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  ⒉致不堪繼續同居者。  限制:  ⒈客觀上已達此程度。 :  四、緣來函所問,如配偶有對其為身體上之傷害或於 :    行房時有違背其意願而強為之時,前者情形,被 :    害人得至最近之醫院申請驗傷,並向其住居所或 :    行為地之警局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或由警局代為向 :    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暫令配偶遠離其自身 :    一定之距離;後者情形,縱令係夫妻之間,於行 :    房時仍應尊重配偶之性自主意願,倘有違背其性 :    自主意願而性交者,仍構成刑法第二二一條之強 :    制性交罪,尚無疑問。 : : 男生不但會打她  ⒈至最近之醫院申請驗傷。  ⒉至警局進行相關程序。     ⑴ 向其住居所或行為地之警局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⑵ 由警局代為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暫令配偶遠離其自身一定之距離。 : : 就連女生不想要做愛的時候 男生也用硬上的方式  夫妻之間,在做愛的時候仍應尊重配偶性自主的意願,  因此,就算是夫妻,硬上仍構成 刑§221 之強制性交罪。 :  五、又倘配偶之一方為未成年人時,如欲以其配偶兩 :    願離婚時,則應事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 :    才得與配偶協議離婚;惟有構成民法第一零五二 :    條第一項各款事由或第二項之情形時,得自行提 :    起訴訟聲請法院裁判離婚,毋庸法定代理人代表 :    其出庭應訊。  因當事人未成年,所以要走 §1049 的兩願離婚,需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可進行。  但是當構成 §1052 要走裁判離婚的時候,是不用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可以自己來。 :  六、蓋來函所示之配偶同時有傷害之行為與強行之行 :    房行為,依一般客觀之經驗法則觀之,顯然構成 :    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 :    居者之情形也。故如無法忍受其婚姻時,得先協 :    議兩願離婚程序(未成年部分詳同上所述),或 :    直接以書面向住居所或家庭暴力行為地之法院聲 :    請通常防護令或同上開所述由警局代為聲請暫時 :    保護令後,再向夫妻之住居所在地法院聲請依民 :    法第一零五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請求法院為 :    裁判離婚。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44.0.225 : 推 nikeussuussu:第五點 是什麼意思?? 01/10 11:30 : 推 nikeussuussu:我想知道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肯簽名 要怎麼處理 01/10 11:41 : → depravity:就是第五點 = = 除了法條 找個中文系的幫妳翻白話文吧 01/10 11:43 : → depravity:妳看不懂的不是法律問題 = = 01/10 11:44 : 推 depravity:或是洽 勵馨基金會 她們是處理這的專家 01/10 11:49 : 推 nikeussuussu:我是不知道第1052條 第一款 內容是什麼 01/10 11:51  ┌───────────────────────────────────┐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  │                                   │  │Ⅰ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  一、重婚。                            │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  │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                                   │  │Ⅱ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  │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70.39 ※ 編輯: joey78430 來自: 124.11.70.39 (01/10 12:28) ※ 編輯: joey78430 來自: 124.11.70.39 (01/10 12:29)

01/10 12:34, , 1F
太強了!!推一個!!
01/10 12:34, 1F
※ 編輯: joey78430 來自: 124.11.70.39 (01/10 13:23)

01/10 13:50, , 2F
感激
01/10 13:50, 2F
文章代碼(AID): #1DAeh8E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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