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簡易判決內容及上訴問題(內涵判決긠…

看板LAW作者 (光光)時間15年前 (2011/01/01 03:57), 編輯推噓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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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竊盜。處罰金新台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竊盜,處罰 新台幣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抵一日。應執行罰金一萬四千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台幣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時第5行補充[icash卡1張(儲值100元)]、第6至7行補 充[嫌犯於未有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上開竊盜犯行前,向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員山派出所員警自首供述上情,始獲悉上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二次竊盜之犯行,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於警方盤查時主動供出其行竊之犯行, 合於自首要件,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不思合法謀生,冀圖不勞而獲,竟屢次竊取他人財物,兼衡其所竊財物之 價值,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害人蘇XX遭竊財物業經領回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型,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附錄 略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前兩項未遂犯罰之。 ------------------------------------------------------------------------------ Q1:小偷是我們自己抓到的(抓到後報警,也有物證),為什麼變成警方盤查然後自首了? Q2:我被偷2000元已被花光,(文中是另一被害人),可以在民事求償嗎? Q3:當時有多位同學被偷(金額很小),警察卻只取我這條比較大的開而已,法院不知道吧? Q4:據警察說法,此嫌犯為竊盜通緝犯,此判決書只顯示有關於我這條的沒錯吧? 那又如何得知有關於他其他的判決呢? Q5:各位有什麼建議與看法?就上訴就對了?還是沒什麼影響? 感謝各位撥空看我的問題,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7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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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真是你說的這樣,可能是法院有誤會。2.當然可以,而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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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序結束前(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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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裁判費。34.沒看到附件,無法判斷法院判決的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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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希望對方判更重(若認自首不對、及該次竊盜行為還有其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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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或要補提附民,可請檢察官上訴。也可以就這樣算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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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損失也有限。你自己決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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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警察說只開我大條的,這算吃案?還有小偷是我們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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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那邊也有記錄證明是我們抓的,並非警察盤查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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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聲請檢察官上訴。上訴時間很短,強烈建議在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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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內就趕緊具狀請檢察官上訴,否則可能會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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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上面是寫說收受後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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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應該是旁邊這張,我打部分出來 嫌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民國99年10月4日上午11時45分及同年12月15時許, 在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40號大同圖書館內,分別竊取timk7皮包內之現金2000元及蘇 同學書包內300元及icash卡一張,得手後據為己有。嗣於99年10月12日16時許,在前開 大學內,因其行跡可疑,遭警盤查,而查知上情,並扣得前開竊得之300元及icash卡一張 。 證據:一、被告之口白,二、timk7及蘇同學於警詢中之指訴,三、監視錄影翻拍之照片, 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以勘認定。 小偷明明是我們自己抓到報警的...... 還有當時還有其他同學被偷(零錢),學校說有好幾個,卻只有我們這幾個認識的出來講 (朋友也被偷零錢,蘇同學不認識,其他人都不見了喔) 還有去警察局做筆錄,負責員警說開我這條比較大的就行了,還說對方是慣竊通緝犯。 感覺很奇怪...省事? ※ 編輯: timk7 來自: 203.70.79.167 (01/0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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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對方不構成自首,確實是上訴的理由。盡快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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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另外,刑事上訴是10日,但告訴人要「請」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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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好早幾日向檢察官提出,以讓檢察官有時間作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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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才會建議在7日內向檢察官提出上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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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了解!非常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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