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個人著作未授權而被修改重置並銷售 …

看板LAW作者 (Finska)時間13年前 (2010/12/15 18:4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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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RT 看板 #1D29jpAF ] 作者: wutonyuugi (Finska) 看板: MRT 標題: Re: [情報] 台北捷運路線圖 iCash 悠遊卡 時間: Wed Dec 15 18:41:52 2010 現在真的要發篇澄清文了... 首先,感謝廣大群眾的支持, A4版本果然如預期的掌握下,獲得全面性的推廣。 不僅網友們大力宣傳, 在媒體上也有一些的曝光度。 (連高鐵局的機場捷運宣傳短片都有用喔)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08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0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2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4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6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8 ------ 接下來就要講嚴肅的事了。 有不少網友發現房仲業者會使用我的路線圖, 這基本上是有經過本人同意的。 (在網誌上留言或寄信箱) 今年11月(大概吧)的住展雜誌也經同意後重製、並留下出處。 而某些候選人的文宣上出現的, 除了台北市五選區的吳姓候選人, 發文宣第一天被網友存證通知我後, 打電話過去糾正,事後加上出處外, 其餘"都沒有"經過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 http://i.imgur.com/KIQmf.jpg
http://ppt.cc/w_f3 其實個人強烈懷疑朱某的三環三線示意圖也是"參考"第12版的圖。 http://estock.marbo.com.tw/images/photo/892/001.jpg
(看劍南路的角角位置和東門金三角就略知一二啦, 而且哪有右邊那麼空、左邊擠得不成比例的畫法...有啦,不然圖怎麼生出來的) ------ http://ppt.cc/Z@TB 不過這個i-cash實在是有夠扯。 很明顯,一般路線過大的圓圈是未來三期路網的轉乘站啊。(而且連內圈都沒改掉) 劍南路角角、東門金三角、松山線信義線終端翹起來, 南港軟體園區分兩排, 站外轉乘站的雙圈, 雖然有自行修改,但仍近乎"抄襲"! 而且這已經是商業行為吧, 廠商根本「完全」沒有知會過我,更遑論簽約。 這是否已有侵權行為? ------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36 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9 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雜誌。 第 89-1 條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90 條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 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 罰則就先不引用了。 ------ i-cash路線圖很明顯是用本人ver.12的路線圖路線、文字、圖例配置進行修改重置, 並有商業營利之行為。 比較 http://ppt.cc/Z@TB 原圖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18818129 本文亦會轉載至法律諮詢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0.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0.9

12/15 18:44, , 1F
向各位法律先進請教相關救濟辦法= =
12/15 18:44, 1F
※ 編輯: wutonyuugi 來自: 192.192.90.9 (12/15 18:47)

12/15 19:07, , 2F
請個律師以昭示會堅決依法處理的決心 人家才會開始正式
12/15 19:07, 2F

12/16 03:06, , 3F
你確定你完全有路網圖的版權嗎?
12/16 03:06, 3F
文章代碼(AID): #1D29kO-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