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看板LAW作者 (あなたがすきです)時間13年前 (2010/12/14 20:08), 編輯推噓5(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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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4/143/2iy3z.html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更新日期:2010/12/14 06:30 蘋果日報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 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 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 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 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 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 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 ,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 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 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 ,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 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 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 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 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 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教育到底是怎麼了」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 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 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 「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 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 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 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 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 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 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 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 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撿錢糾紛事件簿 ★2010/10:台北市兩名大學生撿到機車騎士遺失的錢卻不撿皮夾,一名目睹警官見狀上 前攔人,兩名大學生卻回答:「我們可以拿3成吧?」被警官帶回警局告誡「不要侵占遺 失物」。 ★2010/09:成功大學一名女學生不小心在校園遺失裝有4萬元的錢包,撿到錢包的學姊打 電話要求3成報酬,否則行使《民法》中的「留置權」,不還錢給她。事件揭發後,學姊 不再要求3成報酬。 ★2010/02:基隆市一名男子撿到內有兩萬多元的皮夾,因忙著談生意未交付警局,結果 被控侵占遺失物。檢察官認定他「有歸還意願、無侵占意圖」,處分不起訴。 ★2009/04:基隆市一名施姓婦人,目擊去寺廟拜拜的許姓母女撿到皮夾,卻把錢塞入口 袋,她見義勇為要求母女將錢送到警察局,卻被罵多管閒事,雙方吵了起來。警方獲報前 往,將許姓母女依侵占罪嫌移送法辦。 ----------------------------------------------------------------------------- 看完這篇新聞我很想知道, 我非得給那個教育疑怎麼了的法律生六千多元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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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網路上搜索一些關於這個新聞的資訊,發現案情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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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PTT高雄大學板上也發現一些代為澄清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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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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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律上的權利是一種為法律而鬥爭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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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與法律無關的標準 要求別人放棄法律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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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法治國無形且鄉愿的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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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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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主張行使法律上權利沒有什麼不對,況且這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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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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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聞稿許多時候只是個官方說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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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的惡法就是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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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還是最初的文章比較可信 後來的可以想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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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持相反意見,說起來我也上過幾次新聞,每次記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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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編故事編得很開心。去年一個記者來採訪過我後,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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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會很認真報導這件事,希望我也能在PTT上幫她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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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記者都像鄉民想像的那樣。那時我覺得她的態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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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也就點頭說好。結果隔天報導出來,我只能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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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 說不得超過3成 也就是1~29%都可以 她要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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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花接木的超誇張。當然我能體會她這樣剪接的用意啦,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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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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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可以讓觀眾容易進入狀況,但跟實際狀況完全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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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包含三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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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到3成就是有問題,我完全無法這邏輯上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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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不得超過三成如何推導出不包含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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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上一個同案就討論過了啊,謝在全老師與陳忠五老師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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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相當即可,三成非定數亦非任由拾得人要價.雙方合意但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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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縱為超過亦可解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但若雙方有爭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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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得斟酌性質定不超過三成之相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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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律上的權利是一種為法律而鬥爭沒錯,但沒必要說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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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這種標準。資產管理公司也是在實現他們的債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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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所作所為絕對不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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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也有手腳乾淨守規矩的,不可一概而論,畢竟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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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該還錢,就這一點而言並沒有多大可非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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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手段過度的,自會落入刑事的範疇,報案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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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1rurm2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