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教準備司法特考的達人們

看板LAW作者 (星梭號(SCII中))時間13年前 (2010/11/26 17:08), 9年前編輯推噓5(505)
留言10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小弟雖然也是法律人,不過所學尚淺,加上不甚努力... 只在實務界當個小小職員 僅就小弟在實務界之所見所聞,提供給各位作參考 ※ 引述《cashking (雲林11支)》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CxIma8z ] : 作者: cashking (雲林11支) 看板: Examination : 標題: [閒聊] 請教準備司法特考的達人們 : 時間: Wed Nov 24 23:15:41 2010 : 今天下午 : 我媽媽因為近日選舉時機敏感 : 被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請去協助辦案 : 實際情形是這樣 : 因為牽涉多位地方鄉親 : 所以一次來了多台警車 : 一個純樸的小鄉下 新親們被這突如其來的"請"去辦案 嚇得不知所措 : 請問 沒有傳票或通知書 : 可以這樣把人帶走嗎??? 五都選舉在各縣市選舉之後,所以我們已經經歷過選舉時常見的專案了。 通常,警察會先「請」鄉親們配合過去作筆錄 要說他們的「請」這個字不帶任何威脅或恐嚇的意味,那是騙人的... 因為他們多半已經準備好拘票、或者是即將拿到拘票 抗傳即可能拘提 但這或許也不能去很苛責或責備檢警過當, 因為檢警講求的是時效性 ,  而犯罪偵查的時機,往往是稍縱即逝... 在這時候配合警察有好有壞, 壞處是萬一他有拘票,你不配合的話,等他們拘票一亮! 「通常」就得進檢察署的候訊室, 好處是賭他沒有拘票,就拿你沒輒..等他票拿到再說! 說穿了這個階段比較像是請你吃敬酒,敬酒不吃就請你吃罰酒 要是他們已經有拘票,而且決定要讓你進候訊室的話.. 通常已經是被「銬」著進去了... 要怎麼形容呢....只能用....很難看....這三個字... 進到地檢署的候訊室通常要檢身,被人摸來摸去的,感覺很不舒服 開庭時也通常是被「銬」著開偵查庭, 除非值庭人員認為你這個案具有的危險性比較低或檢察官命令值庭人員解銬 (有被銬過的人就知道..銬人的人如果心狠一點,其實被銬的很容易受傷..) 不過這時候鄉親們應該也是提心弔膽的.. 也許早配合辦案早點結束真的是早解脫... : 第二、當晚詢問到8點多尚未結束 : 對於犯罪嫌疑人之夜間訊問 尚需該受詢問人之同意 那證人是否適用 同第一點,檢察官會偵訊一開始時問鄉親「是否(自)願意」來這當證人 這時當然或許可能也是帶有點威嚇的語氣.. 你配合他就慈眉善目的記載於筆錄, 不配合,他恐怕就會變身成凶神惡煞(形容詞)凶狠狠地祭出一些強制手段.. 筆錄如果有載明這點,鄉親們也在筆錄上簽字了 事後再去爭執這點..往往是徒勞的。 至於祭哪種強制手段.. 這就看是哪位檢察官在哪種情況認定哪種處理方式為適當了.. 關於夜間不訊問: 夜間不訊問是原則,但現在夜間不訊問往往是個例外... 警察都會半推半就的騙你接受訊問,然後他們筆錄作好後就可以立即解送檢察署 這對被告是好是壞,可能要看個人認定,就這點而言其實我不甚明瞭... 不過檢察署應該會很X,警察很O! 因為送走後就不用在拘留室顧人犯 XD 也許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早結束真的是早解脫... : 第三、我媽只是當個證人 接個電話卻遭檢察官斥責 : 試問 當時我媽是否沒有接電話之權利 因為檢察官要顧及證據保全,擔心原PO母親串供 加上被告和證人往往是一線之隔.. 串供之後的證人證言在法律上就沒有了當證據的價值 也就是會發生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問題.. 這時候除非檢察官說可以通電話,否則基本上最好配合.. 但說穿了,檢察官當時可能也沒有百分之百有權利禁止原PO母親通電話 我「推測」檢察官當時應該不可能及時的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搜索票等強制處份的權力 只好用這種方式來確保原PO母親的證詞是「最接近真實,而且沒有機會與其他人串供的」 另外須要說明的是,跟檢察體系打交道往往是諜對諜這種關係.. 換句話說 檢察通常不會輕易透露他的「底牌」.. (也就是掌握了多少證據、資訊、多少法院核發的票可以使用 說粗俗點就是 要是武器、資訊都讓被告/證人知道了..那還玩個屁阿@@.. 同時這也是偵查為何不公開的法理..因為會妨礙檢察「發現真實」) 所以同第一點:配合吃敬酒,不配合就看他拿不拿得出罰酒... 不過不要輕易的認為證人就是無敵的... 實務上很被詬病的證人轉被告的就是很常見的一個例子 : 第四、我阿姨受詢問時的第一句話是:妳很不配合喔 : 阿姨答:沒有啊.我下午工作之後就趕過來了 : 檢察官問:家裡電話為甚麼都沒有人接 : 阿姨答:家裡平常都沒人啊,因為要工作 : 以上對話 本人認為檢察官水準似乎不高 且不友善不禮貌 : 這樣的情形有其他方式可以反應嗎??? 這種情況也許你可以申訴檢察官,但我觀察了這些日子以來對檢察官態度的申訴.. 申訴檢察官的態度通常沒有啥用..只是徒勞.. 至於原PO您認為檢察官水準似乎不高, 因為我們都只是「聽聞一方的說法」,而不是「現場的見證人」。 無法去論斷誰是、誰非或是誰誰誰的口氣和問話是不是真的不好。 我只能提供一下就我在實務界觀察的「觀點」.. (須先澄清的一點是我並非幫檢察官這一方說話) 這種選舉的專案一定會傳"一大票"的鄉親來當證人作證, 在訊問這種重覆同樣的問題加上疲勞的轟炸下,檢察官也是人..同樣也是會疲憊的.. 在態度和語氣上有時就難免比較不容易控制.. 對於比較難找或配合度比較低的證人,可能就比較容易語氣差一點 因為這可能讓他們費了很大的一番功夫,才找到原po母親 當然這事關檢察官的個人修養,修養不好是檢察官自己個人的問題 但是我自認自己在面對長期繁忙+疲勞的轟炸下, 可能就會比較容易疏忽了觀感甚至態度這方面的事... 加上檢察署每天來來去去的人這麼多, 我也不能完全曉得在我面前的這個人... 究竟是好人還是壞人..是良民還是刁民..是無辜還是死有餘辜.. 所以我也希望原po也能稍微就檢方角度觀察互相體諒一下, 或許檢察官也並非有意冒犯 此外在檢察署待久了之後或許你也會發現: 檢察官為了辦案需要,因為他面對的是許許多多更凶神惡煞的犯罪嫌疑人 他不可能完全知道他現在要面對的,是怎麼樣的一個犯罪嫌疑人/證人 就要把自己偽裝成更凶神惡煞的樣子,才能在氣勢上壓得住對方 或許就像莎士比亞說的: 想要克服恐懼,你就要先變成恐懼本身。 (If you want to conquer the fear,you must be the fear) 因為他要克服恐懼,所以他自己變成了恐懼。 獵殺惡魔的人,也會在不知不覺中變成惡魔 莎士比亞 你可以說這是一種面具或武裝啦...其實很多檢察官在私底下人都很好的... 最後,檢察官身為犯罪偵查的主體, 為了「發現真實」,通常都有自己一套的「辦案技巧」, 有些檢察官有時也可能會比較凶狠的威嚇他認為「應該」沒有犯罪嫌疑的人一下, 或是假藉說萬一某某某證人說你有犯罪了,你到底認不認?到底誰說謊?? (其實某某某明明就沒有證言說該位被告並沒有犯罪行為 如果這時被告作賊心虛, 以為真的有證人可能見證自己的犯罪事實後把自己咬出來了而承認... 就正中檢察官的下懷, 如果沒有承認也沒關係,這時的事證本來就不夠證明被告有犯罪... 被告如果否認的夠堅定,也同樣是發現了「真實」並重複證實證人與被告間無矛盾言詞。 這就是我們媒體常說的:突破被告的心防啦~~~~~!!!! ) 之類的方法去明查你的自白是否可信且真實 因此...雖然我能體會原po真的很不爽... 但是在檢察的這個環境下...可能有著更多的無奈和不得已.. 在這環境要天天面對許多裝死、說謊的謊言... 在被騙了幾次之後,或許也不免會對人本性中.. 所謂「人性本善」的信念,幾盡蕩然無存.. 聽到被告的說詞就可能會反射性的思考他是否在騙你... 就這點而言,就跟軍隊中長官都可能懷疑下屬說頭手腳痛可能是為逃避困難而裝死... 軍醫院醫師都懷疑來看病的現役軍人都是為了裝死停役或來爽一天的... 類似看法... 然後就對人性可能善良的一面...漸漸的麻木了... 以上 謝謝各位的耐心閱讀 (惟一要對各位感到不好意思的是,我好像寫得有點像心得文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227.66 ※ 編輯: Gantrithor 來自: 114.46.227.66 (11/26 22:13)

11/26 23:11, , 1F
好文
11/26 23:11, 1F
謝謝您的誇獎 ^^ 複檢了好幾次又修了一些小錯誤和語意不明的部分 > <

11/27 10:05, , 2F
沒傳票能直接亮拘票? 逕行拘提要件沒這麼鬆吧?
11/27 10:05, 2F

11/27 10:06, , 3F
假借誰誰誰說你已經有做了還不認更是典型的詐欺取證
11/27 10:06, 3F

11/27 10:07, , 4F
絕對的無證據能力 不認同;其他人性面態度部分可以理解~
11/27 10:07, 4F
這個..檢方要先做一張傳票的速度和一張傳票一張拘票的速度其實是差不多的 (這說明要開傳或傳拘同時開對檢方來說都很容易,端視檢察官的意思) 在「請」的過程就可能...先亮傳票,不從就拿拘票了 或是根本很常見的讓警察/調查員直接送達傳票,並表示說不配合來就拿拘票 至於詐欺取證究竟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 那就是檢察官在送審後的審判程序所要煩惱的 和 p大未來可能要煩惱的問題了 我無法置喙也無從置喙,惟就檢方角度來看..或許有些檢察官認為是必要之惡了.. 小弟才疏學淺,目前的職務還沒有辦法為法律實務界做任何改變 同時也感謝您的指教 希望我有朝一日也能一起為法律界做出一些貢獻^^ ※ 編輯: Gantrithor 來自: 114.46.227.66 (11/27 10:28)

11/27 10:38, , 5F
這篇講的真好 推
11/27 10:38, 5F

11/27 12:16, , 6F
好文,務實...
11/27 12:16, 6F

11/27 23:56, , 7F
推一下~ 真的是不錯的心得文
11/27 23:56, 7F

11/28 18:11, , 8F
好文~寫出許多書本上沒有的實務運作
11/28 18:11, 8F

11/29 01:34, , 9F
分享實務運作一定要推一個
11/29 01:34, 9F

12/08 01:48, , 10F
@O@
12/08 01:48, 10F
最後對本文部份用詞做比較精確的修正。 ※ 編輯: Gantrithor (111.246.207.219), 10/14/2014 01:00:20
文章代碼(AID): #1CxtaAPj (LAW)
文章代碼(AID): #1CxtaAP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