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緩刑的要件
※ 引述《hyde7621 (華碩品質以卵擊石)》之銘言:
: 根據刑法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 這邊只有說明是宣告刑為兩年以下,未說明法定刑為何
: 小弟的書上又提到:若宣告之本刑為三年,但減刑為兩年下者,仍不得宣告緩刑
: 然後在定義上又寫法定刑=本刑
: 所以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犯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而經法官裁量後宣告判決一年六個月的刑度,這樣符合緩刑的要件嗎?
: 又,所謂的"減刑",包含法官本身的裁量嗎? 還是只有依"處斷刑"中的減輕才算?
: 能否就減刑舉一個簡單的案例讓小弟了解,感謝!
我終於懂意思了,該實務見解....
用白話來說,判決主文裡面出現的刑度只要超過2年,就不能緩刑
即使"主文"裡有減刑,導致最後出現的刑度低於2年,還是不可以緩
舉例來說:我在96年1月時犯罪,而當時有個條例叫"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依該條例規定(尤其請參照該條例第3、7條等規定)
如果我犯了某罪,而某罪屬於宣告超過1年6月仍可以減刑的罪名時
主文會這樣下「Jackey犯某某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1月」
如此一來就不能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23號判決參照)
但如果減輕刑期的規定像是刑法59、172、毒品或槍砲條例相關規範等等
這些減刑不用在判決主文宣告,也就是我只要在判決理由裡認定
為什麼我認定Jackey可以減刑,之後主文裡出現的只有減輕後的刑期
舉例來說現在正夯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的行賄罪
法定本刑3年起跳,但某行為人合乎減刑規定者(如刑法59等)
判決理由作說明後,主文宣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仍可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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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實務見解有點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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