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騎車撞到行人

看板LAW作者 (瑪希~)時間13年前 (2010/11/09 01:33), 編輯推噓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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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s大的文,po一下我的狀況 我在9月時也發生了和s大一樣的狀況。 行人違規,100公尺內有斑馬線沒走,卻橫越馬路。(有問過警察,這違規了) 但是,當時處理的交通隊員警,沒有開罰單,警察的意思『我沒看到~』 那當時我也有告訴對方,所以醫療費用,(強制險)保險公司會出 但是,事後,他只去看了2次,剩下的他說他自己去藥局買消炎藥、繃帶… 但是強制險不理賠『非到醫院就診的收據』。 不過,我認為,我有我的路權,行使在我該走的路上,並無違規。 唯一的肇責就是,未仔細看清前方路況。不過,他比較像是衝出來給我撞~他沒在看路 我有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但是~對方未做筆錄,故申請不下來。 我和s大不同是,摩托車還好,傷的不大。可是對方,竟然開口向我要 強制險不賠的部分,強制險可以賠的部分,卻推託去開診斷証明書很麻煩 要我直接賠給他。還說什麼我們要求又不多。 對方是大陸新娘,文化差異甚大。 我告訴他,我有買保險,還要我掏腰包給你,那我幹麼花保險費。花假的哦 這件車禍也困擾我很久~快2個月了。週遭朋友都說~花錢了事(對方開價3.4千) 但是,我會認為,兩方都有錯,且我會撞到你,也是你違規在先。 主因是你橫越馬路,怎會是我要賠你,沒向你索賠修車費就好 如果要賠,那就以強制險理賠為主。強制險不賠的(包含薪水損失)我當然不賠 且對方只是皮肉傷,沒縫,要薪水損失,有過份誇張。 (我撞到他左側,他竟然右側眼睛附近受傷,這個我可以懷疑是故意自己去撞的嗎?) 請問版上大大 ,這種情形,我該賠給他3.4仟花錢了事?還是要向大陸人宣戰 告訴他們,不要以為被撞到,也不看看自己是否違規。就一付要錢嘴臉。 ------------------------------- 順便回s大 修車費屬於民事訴訟,2年內為提告的時間,過了就無法追溯了 那對方的醫葯費,你可以用你的強制險理賠。 再問問你是否有保第三責任險,如果有請你的保險公司出面 如果像我一樣,只保強制險,保險公司是不會出面的。ooxx(大小眼) 那就要看你如何和他談,再簽和解書。也可以向他討修車費 不過,當然也要看對方是否答應 ※ 引述《SSSDDK (SUN)》之銘言: : 上禮拜六晚上在一個路口撞到行人 : 我是在機車道上時速約4~50沒超速沒有違規 : 行人沒走斑馬線 闖紅燈過馬路 路口視線也不好 : 到路口我看到他的時候已經來不急 : 所以就大約時速40撞上之後倒地 機車滑行距離大約3~5公尺 : 有叫警察有做筆錄 因為速度不快所以我人沒有受傷 : 速度不快所以行人傷勢也不嚴重 : 不過現在就是賠償問題 : 如果我要他賠償我的修車費用 應該如何去跟他談?? : 我有道義需要關心他的傷勢嗎?? : 目前機車的估價大概是15000 : 不知道還有沒有需要補充 如有需要我可以再修文 : 謝謝大家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32.36

11/09 01:58, , 1F
"未仔細看清前方路況"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三項
11/09 01:58, 1F

11/09 08:38, , 2F
不賠也是可以阿 如果被撞的人懂法律 你就要被告死了
11/09 08:38, 2F

11/09 09:25, , 3F
你撞他左側,他往右倒,右側皮肉傷也不是不可能
11/09 09:25, 3F

11/09 23:28, , 4F
我可以請問2樓,他要告我什麼呢?
11/09 23:28, 4F

11/10 00:56, , 5F
一樓有說阿 未注意車前狀況VS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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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0:57, , 6F
另外對方如果有傷告上法院就有機會成立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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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0:59, , 7F
對方違規不代表你可以騎車撞他 所以你要主張信賴原則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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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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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3:08, , 9F
最近有相關判決出來,行人違規導致事故發生,行人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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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3:10, , 10F
如造成駕駛之損害需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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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3:14, , 11F
因駕駛如以正常速度行駛造成違規突發衝出之行人傷亡,屬無過
11/10 03:14, 11F

11/10 03:15, , 12F
失行為,故不需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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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50, , 13F
這是法官自由心證地帶 採用未注意車前狀況有罪
11/10 15:50, 13F

11/10 15:50, , 14F
採用信賴原則無罪 但是端看這起事件應該不是發生在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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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51, , 15F
所以要主張信賴原則成無罪機率不能說沒有 但可以嘗試看看
11/10 15:51, 15F

11/10 15:52, , 16F
所以說如果是行駛在雙線道左側比較能主張信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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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5:53, , 17F
因為右側又是機車道路 如果是單線可能有未注意車前狀況
11/10 15:53, 17F

11/10 15:54, , 18F
的情況被採用 總結是要看法官自由心證 要講有罪無罪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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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6:10, , 19F
我看懂p大的論點了 個人感覺上應該要看警察筆錄如何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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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6:11, , 20F
如果肇事主因確定是突然衝出來 無法反應 則行人肇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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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6:12, , 21F
如果筆錄是指行人違規但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則有得爭論
11/10 16:12, 21F
文章代碼(AID): #1Cs3HyG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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