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贈品不得轉售效力為何?

看板LAW作者 (野原哈奇)時間13年前 (2010/10/13 22:01), 編輯推噓10(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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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師對學生贈與書商贈送的書籍一套 上面寫有「贈品不得轉售」字樣 後學生將該書以低價售予二手書店 我想問的是贈品不得轉售到底規範的是誰?又或根本無效? 個人認為根本無效的原因是因為贈與後交付該書了也完成書籍所有權的移轉 又所有人可對所有物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因此所有人(老師及學生)自得自由收益、處分(自然包括買賣) 但又有人以413解這為負擔,但我認為這裡所謂的負擔是指如王澤鑑老師所指的 「贈與一不動產但需交付一定價金給某人或使某人收益」的行為 不得轉售似乎不是負擔行為 因此「贈品不得轉售」到底有效或無效? 有人拿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 不過我還是覺得用所有權的概念就好了 若有效?為何有效? 而若是有效(我不確定是不是有效= =) 書商將書贈送給老師,中間的贈與合意或有不得轉售條款,但我覺得這只有規範到老師 老師轉贈給學生,學生與老師之間的贈與不得轉售並不在雙方意思範圍內 因此這條款應對學生無效? 先謝謝回答的大大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50.32

10/13 22:12, , 1F
贈品不得轉售 也沒有規定法律效果 違反了會怎樣嗎?
10/13 22:12, 1F

10/13 22:20, , 2F
我好奇為何廠商要多此一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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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36, , 3F
應屬412之有負擔之贈與,違反者可要求禁止轉售或撤回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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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43, , 4F
像原po所言負擔行為可以是拿出金錢,但依據199條,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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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45, , 5F
亦得為債之標的,所以出賣贈品的不作為行為亦能成為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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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46, , 6F
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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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55, , 7F
我覺得是契約條款(廠商及出賣人)的一部分,違反可主張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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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55, , 8F
償,不過很難有什麼損害。我想這樣標示的重點,主要是提醒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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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56, , 9F
費者這樣商品原先不是要拿來賣的,譬如可以避免商家把本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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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2:57, , 10F
商要來拿回饋給消費者的贈品拆走,拿來獨立另外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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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02, , 11F
樓上讓我囧很大,從契約能生出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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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04, , 12F
一是不完全給付或遲延給付,一是瑕疵擔保,贈與契約裡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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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然贈與人不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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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05, , 14F
責任,那損害賠償責任要從哪裡生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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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09, , 15F
首先,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沒錯,但我印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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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10, , 16F
沒有「不負不完全給付責任」這回事?二來,就算有,那也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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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無此責任,但現在是討論受贈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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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21, , 18F
囧,看太快了沒注意到h大說的是受贈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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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這樣子還是有問題,若受贈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表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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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者對於贈與者有不完全給付,不能給付,延遲給付或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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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問題,當然受贈者不可能會有瑕疵擔保問題,所以受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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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贈與者有不完全給付等問題,換句話說,贈與者贈與物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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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者,受贈者依贈與契約應給付"不轉售"給贈與者,換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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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贈與契約是屬於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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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29, , 25F
贈與篇第一條,民法406開宗明義說贈與契約是單務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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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條只說無償讓與,哪有說是一定是單務契約XD 負負擔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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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是一種雙務契約(不完全雙務契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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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想到這裡,我覺得通說認為「債務不履行只有三種: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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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含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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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給付」之類型」,這樣的說法好像有問題耶---那「不作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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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違反」好像歸不到上三種之中,但顯然是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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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41, , 32F
就字面上來看,無償讓與就是贈與人不要受贈人任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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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23:42, , 33F
那你怎麼解釋412-414「負負擔之贈與」?你要主張他們雖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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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贈與節下,但事實上不是贈與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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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贈與契約是可以約定受贈人有某種義務的,只是此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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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與「贈物與之移轉」並無對價關係。亦即,贈與契約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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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務契約(受贈人全無義務),也可以是「不完全雙務契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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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討論的情形。這時,是贈與,也是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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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406條的「無償」是要解釋為「無有對價關係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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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解釋成「受贈人無任何給付」,否則無法說明為何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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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贈與也是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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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強曰:有無償與單雙務宜分開理解.區別實益在單雙務會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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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264).但有無償最明顯的關節則在347的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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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0:04, , 44F
我完全沒看過不完全雙務契約這個名詞,我GOOGLE上面也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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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0:05, , 45F
很久也沒找到,請問這是從哪本著作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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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00:50, , 46F
贈品不得轉售,僅係約束受贈人,縱令贈與第三人也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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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構成債務不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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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u大 你在google輸入「不完全雙務契約」,第一個網站就是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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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9:13, , 49F
念介紹的文章啦,你真的有找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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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9:30, , 50F
不完全雙務契約的意思就是雙方都負有一定的義務,但雙方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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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並無對價性質。不過叫什麼專有名詞不是重點啦,重點是如E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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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的,有償/無償和單/雙務契約的概念 要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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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28, , 53F
我用kkman的google快捷鍵找不到,直接搜尋GOOGLE網站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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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說第一篇是這篇的話 http://0rz.tw/Bht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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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明白寫贈與契約屬單務契約,你有必要打自己的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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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39, , 56F
再者依照其中定義,不完全雙務契約係指雙方給付義務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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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雙方給付無對價關係,依此定義來看,若受贈者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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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20:43, , 58F
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受贈者履行義務或撤回贈與(412),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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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處於對等關係,怎麼又會是不完全雙務契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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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其實不覺得原文的問題,在一般消費者情況,會很難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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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30, , 61F
因為這樣的約定不可能成為強制或禁止規定,從物之效用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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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公益角度觀之,亦無需因其背於契約嚴守原則,而認為有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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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序良俗.亦即充其量僅係違反契約義務而生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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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39, , 64F
權(但從這個方向去行使權利會因實害難以舉證而...),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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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41, , 65F
為贈與之負擔,依412要求履行,或撤銷贈與後,依不當得利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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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參419),請求返還贈與物或償還其價額(181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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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為通常這都是連買帶送,這個"送"的部份,與單純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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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完全合致,應如何適用贈與或買賣的規定,論證(嘴砲/強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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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空間並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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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55, , 70F
又即便是單務契約,不代表無任何契約上義務,如使用借貸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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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56, , 71F
務契約(邱聰智,債各(上),pp.464以下),但貸與人有容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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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57, , 72F
之義務(如於契約存續期間不得執所有權人之地位主張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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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3:59, , 73F
為無權占有),且負一定的瑕疵擔保責任(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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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34, , 74F
至於原文另外提到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問題,如果自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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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36, , 75F
屬於無償取得的角度觀察,本無需付出對價,充其量不過回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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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39, , 76F
從未取得,未有更加減損至更加不利益之狀態,就其主要之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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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39, , 77F
內容而言,給付與對待給付仍屬相當,其危險完全操於消費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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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41, , 78F
手,其賠償責任未加諸更不利益,非顯不利於消費者,應尚不致
10/15 06:41, 78F

10/15 06:43, , 79F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保細14),其條款亦無礙契約目的之達成,
10/15 06:43, 79F

10/15 06:44, , 80F
亦未不當地排除適用任意法規,整體觀之,亦非有顯失公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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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47, , 81F
(消保12,民法247-1).不過這個解釋方式在"專門為了贈品而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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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50, , 82F
結契約"的情形,特別該項動機已形成意思表示內容時,似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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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50, , 83F
保留斟酌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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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6:51, , 84F
總的來看似乎以原則上肯定其效力,例外修正較為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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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jRkV6z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