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問題 房東不退押金
我今年6月底與房東終止租賃合約,在點交屋內物品時,
房東發現馬桶蓋與水箱蓋破損,我們也允認賠償,
之後他又發現兩塊地板磁磚突起而造成微小的剝落,
而堅持要我們賠償,雖然我們堅持那是屬於自然因素造成的,
但本想以好聚好散的道理就與房東簽屬了一張同意書,
內容為:本應當日歸還的押金要扣除兩塊磁磚、馬桶蓋及水箱蓋
與水電之價格剩餘再退還給我們,但一個月後房東致電告知,
因找不到同花色之磁磚來更換,必須要求做2排走道之磁磚來維持美觀,
估價18000要求我全數賠償,而馬桶蓋以水箱蓋也因找不到相同要求
更換一整座馬桶要價6300,而我們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之後便向法院提出訴訟,也訂在9/30在民事簡易庭開庭,但我在一
個禮拜前有收到房東提出的民事答辯狀,他又擅自添加許多項目,
包括電視櫃刮痕、沙發坐凹等,在扣除押金後又要求我們再賠償他
17700元。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1. 磁磚部分是房子附屬品,需要由我們賠償嗎?
2. 房東因為找不到同樣顏色磁磚及馬桶蓋而要求
我們賠整條走道及一整座馬桶這樣合理嗎?
3. 在6月底時,房東因避免爭議而簽署此張同意書,
但在答辯狀中又擅自添加許多項目要求我賠償,這樣
可行嗎?答辯狀中房東也有寫說他都有拍照存證…
4. 想請問在法律上,有甚麼對我有利的法條可以提出嗎?
5. 因為原告是我,但我想請一起住的同學當證人的話需要事先申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17.225
→
09/29 20:42, , 1F
09/29 20:42,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