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問題 房東不退押金

看板LAW作者 (芝)時間15年前 (2010/09/28 19:4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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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6月底與房東終止租賃合約,在點交屋內物品時, 房東發現馬桶蓋與水箱蓋破損,我們也允認賠償, 之後他又發現兩塊地板磁磚突起而造成微小的剝落, 而堅持要我們賠償,雖然我們堅持那是屬於自然因素造成的, 但本想以好聚好散的道理就與房東簽屬了一張同意書, 內容為:本應當日歸還的押金要扣除兩塊磁磚、馬桶蓋及水箱蓋 與水電之價格剩餘再退還給我們,但一個月後房東致電告知, 因找不到同花色之磁磚來更換,必須要求做2排走道之磁磚來維持美觀, 估價18000要求我全數賠償,而馬桶蓋以水箱蓋也因找不到相同要求 更換一整座馬桶要價6300,而我們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 之後便向法院提出訴訟,也訂在9/30在民事簡易庭開庭,但我在一 個禮拜前有收到房東提出的民事答辯狀,他又擅自添加許多項目, 包括電視櫃刮痕、沙發坐凹等,在扣除押金後又要求我們再賠償他 17700元。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1. 磁磚部分是房子附屬品,需要由我們賠償嗎? 2. 房東因為找不到同樣顏色磁磚及馬桶蓋而要求 我們賠整條走道及一整座馬桶這樣合理嗎? 3. 在6月底時,房東因避免爭議而簽署此張同意書, 但在答辯狀中又擅自添加許多項目要求我賠償,這樣 可行嗎?答辯狀中房東也有寫說他都有拍照存證… 4. 想請問在法律上,有甚麼對我有利的法條可以提出嗎? 5. 因為原告是我,但我想請一起住的同學當證人的話需要事先申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17.225

09/29 20:42, , 1F
你不是問過了?且有人也回覆了?
09/29 20:4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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