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請問關於某種極端的狀況是否構成防衛 …

看板LAW作者 (暗殺者)時間13年前 (2010/09/07 01:54), 編輯推噓8(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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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artialArts 看板 #1CXHls_I ] 作者: Luciferisgod (暗殺者) 看板: MartialArts 標題: [問題] 想請問關於某種極端的狀況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時間: Tue Sep 7 00:50:51 2010 小弟不才想請問一下版上有經驗的人和專業人士, 在某種假定狀況下,練武的人在法律上是否處於弱勢? 此問題並非小弟本身發生,而是突然想到, 希望各位大哥能幫我解答。 前提: 練武者遭受攻擊而反擊,但是僅僅只有「一擊」, 無論使用身體哪一部位反擊,不考慮打擊技、關節技、投技、固定技, 雙方身材相似、性別相同、年齡相近。 狀況: 狀況一:攻擊加害者沒有持武器。 狀況二:攻擊加害者持武器,如刀、棍、棒。 狀況三:攻擊加害者曾習武術。 結果: 攻擊加害者「重傷」,如反擊要害、折斷手腳、內臟破裂、臉部骨折等…… 問題: 事後攻擊加害者本人或家屬能否控告被害者防衛過當? 在下感想:既然加害者都抱持著傷害他人的意念及覺悟, 是否也應承受遭到他人反擊受傷甚或死亡的覺悟? 既然加害者否定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基本人權, 那我們有尊重加害者人權的必要嗎? 套一句電影台詞:「今天你不弄死他,明天他就弄死你!」 以上 PS:請各位大哥勿戰「廢死不廢死」的問題,非常感謝! -- 霸主們遇到飆車族的對策: 織田信長:更,你他喵的我馬上絡人來全部宰掉! 豐臣秀吉:讓我好好想辦法弄個陷阱摔他們個亂七八糟。 德川家康:不用勞師動眾,我們可以等他們自己撞個稀巴爛,而且那天一定不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5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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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重傷了....防衛過當無誤。雖然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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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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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律版會比較能得到正確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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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當與否,並非以結果為唯一論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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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法律原則上怎麼判還有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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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柯耀程老師(少數說)講的為例,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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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只是,事前,或事後防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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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防衛並無防衛過當而言,舉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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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如果有人拿刀強盜,你奪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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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基本上防衛已經結束,若再繼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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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則有過當之嫌。柯老師認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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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避難行為之差異乃係,避難行為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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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比例原則,則正當防禦無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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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所要考慮則是,其防衛是否於侵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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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當時,若非則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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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認為柯老師講的有道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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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衛當時,有多少人能想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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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是否過當,所以只要在事中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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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可以免除防衛過當,但除了誤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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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挑釁防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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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絕對別承認自己是習武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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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自己是天生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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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遇到狀況還是乖乖把掏出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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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a大的講解,清楚明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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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柯老師是少數說,那你就知道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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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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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人說台灣的法律是保護壞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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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uciferisgod 來自: 114.137.152.184 (09/07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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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行為必須有社會倫理上合宜性,如果以你的功力,能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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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制對方,或你大可轉身離開,卻抱著:苦練多年的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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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終於可以派上用場了,看我怎麼收拾這個不長眼的雜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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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再有理,都可能構成過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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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明天他就會弄死你,那合宜的防衛行為應該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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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讓他沒有明天。法律秩序下的理想社會,不是以暴至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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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用怒氣去懲戒壞人,臺灣就變成天下第一武鬥大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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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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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若侵害之危險不復存在,繼續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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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行為即非法所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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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適當性,防衛行為是能妨礙不法侵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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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必要性,正當防衛要求的必要性為:除迴避(逃跑)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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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溫和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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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主觀上抱著教訓對方的想法,此為不具備防衛意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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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防衛主觀要件),根本就不是正當防衛了,也就無防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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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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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怎樣叫做不溫和呢?比如說我手上有一把槍,遇到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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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突然出拳襲擊我,我為了保護自己不被打,拔槍出來把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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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九爆頭,這就叫做不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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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身具武術的人身上,或許容易被認為是身具凶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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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已經是反射動作,或許可以主張看看不具傷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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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根本無期待可能性(就反射動作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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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XIhFC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