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賃解約欲檢查屋況,裡面尚有非承租人的其他房客

看板LAW作者 (enchantee)時間15年前 (2010/09/07 00:07),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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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A將房子租給B1一家(尚有B2、B3等人入住,B1與他們為姻親關係), 簽約時,契約上的出租人為A,承租人為B1。 承租人B1因私人因素已搬離住處,並通知出租人A欲提前解約。 原本流程設想如下: 一、出租人A與承租人B1中止租賃契約關係。 二、解約日當天或隔天,B1歸還所有鑰匙,A前往住屋檢查屋況、拍照確認後, 將保證金扣除違約金、該月租金、未繳完之水電雜費後,始還回剩餘保證金。 三、解約日後,因A與B2、B3無租賃關係,屋主A將通知B2、B3等人於期限內搬離。 目前在第二點會遇到的狀況有: (1)解約時,B1無法拿到所有人的鑰匙,B1是否需負責要求B2、B3歸還鑰匙? 或是屋主A有權利要求B2、B3歸還? (2)解約後,即使裡面還有住人,屋主A與原承租人B1可以前往住屋檢查屋況、拍照存證嗎? 這樣是否有侵犯B2、B3的權利? (即使他們並沒有契約保障居住於該處的權利; 且若事後房屋有毀損,可證明非原承租人B1造成,而是由B2、B3造成。 對B1有保障,對屋主A則是可以求償於B2、B3。) 謝謝閱讀至此的板友,煩請大家提供相關法條或是建議,謝謝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54.3

09/07 09:55, , 1F
首先,只有A與B1有契約關係,B2B3無權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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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3持有鑰匙,構成侵害所有權之虞,A可主張民法767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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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B2、B3為無權佔有,當然可以要求搬離返還房屋佔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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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入屋(那是A的財產),如果B2、B3不願離去A可主張民法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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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除非確定A與B1已經解約(有證據)最好先向B1請求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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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返還(避免租約屆期默視更新),B2B3不搬離,也可向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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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455+227+229+231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依215+216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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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租金(如果因B2等不搬離,致無法履行其他租約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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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0:17, , 9F
鑰匙部分,可以要求B1負責收齊交回,不然因無法全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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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必須「更換新鎖」的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其實我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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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換新鎖比較好~不然再有多備份收回也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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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2:24, , 12F
感謝keq288與phantomli提供的見解,這樣看來B1責任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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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XH7GA-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