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司法黑幕何時了 最高院法官子肇逃 一審半年 二審無罪

看板LAW作者 (台灣志願役軍人都是廢物)時間14年前 (2010/08/11 08:21), 編輯推噓10(12277)
留言91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綜合報導】司法的公正再受到質疑!司法官內部網站「法官論壇」日前自行踢爆,去年 底,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高明哲審理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時,竟在二 審宣判前違反評議程序,直接拿出無罪判決,要求受命法官改判無罪,讓蕭賢綸從一審被 判六月,逆轉改判無罪定讞。法界並傳出,蕭仰歸為兒子肇逃案,曾違反法官倫理,打電 話給檢方了解案情;但蕭昨天否認。 高明哲被指強硬要求受命法官改判無罪一事,在司法圈傳得沸沸揚揚。此事被法界認為相 當離譜,主要是一般刑案是先由地檢署起訴,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後,如果不服判決,可上 訴到高等法院二審。 法官論壇自爆黑幕 而高院會由一位受命法官先開庭進行準備程序,再由庭長兼任的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 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三人再經一道評議程序,輪流表達有罪或無罪的意見,受命法官先 發言,接著換陪席法官,審判長最後發言,若意見不一則投票表決,以多數決宣判。 日前有法官在法官論壇貼文說:「據聞評議時,兩人拿出事先寫好的判決,把受命法官幹 掉,這樣有無違法之嫌?」另有法官質疑:「如果不是最高法院法官的小孩,會有這種待 遇?」還有法官留言:「請司法院、高院調查評議過程。」更有法官譏諷:「要死大家一 起死吧!」顯然本案已引起法官眾怒。 本案是蕭仰歸就讀海洋大學法研所的兒子蕭賢綸(二十六歲),前年十月,開車上學途中 和機車騎士陳燕秋擦撞,陳女倒地,有腦震盪、急性頸挫傷和腰部挫傷等,蕭的汽車右後 照鏡也因擦撞反彈內折。 審判長違評議程序 據目擊者表示,蕭肇事後繼續往前開六十公尺後,才路邊停車停留約三秒鐘,接著直接開 車走人,警方根據車號循線通知蕭到案,蕭以一萬元和被害人和解,過失傷害部分獲不起 訴處分,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檢方只能依法偵辦。 檢方偵辦期間,傳出蕭仰歸曾致電基隆地檢署,表明自己是最高法院法官,「想要關心兒 子的案件偵辦進度。」檢方認為此案證據確鑿,有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又有目擊證人指證 歷歷,因此嚴正答覆:「這個案件不可能判無罪。」還勸蕭仰歸讓兒子認罪,也許有機會 可獲得緩起訴處分。但事後蕭賢綸卻以「將來要報考司法官,不能有前科」為由拒絕,檢 方於是依法起訴。 一審蕭賢綸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六月、緩刑兩年,但上訴二審後,據「法官論壇」網站貼 文指出,評議時審判長高明哲堅持無罪判決,甚至直接拿出一份判決,最後合議庭三名法 官就以兩票對一票的評議結果,改判蕭無罪,而無罪理由之一竟是「蕭賢綸是新手,開車 時不會使用右後照鏡。」事後受命法官高玉舜將自己寫的有罪判決附在評議簿內,並私下 向同僚訴苦,由於檢方未再上訴,全案因而定讞。 蕭仰歸昨喊冤:「我絕沒為兒子的事打電話給任何同僚,我和高明哲是大學同學認識三十 多年,他脾氣那麼硬,眾所皆知,我去找他說情,根本是自找沒趣,現在我靜候司法院調 查。」高明哲則說:「論壇上的內容都是胡說八道,我一律不回應。」受命法官高玉舜昨 臨時請假,無法聯絡上。 司改會:令人憤怒 至於肇逃當事人、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昨堅持:「我真的不知道有撞到人,要怎麼認罪? 爸爸只有幫我找律師,官司都是交給律師處理。我平常都很少跟爸爸聊天,也沒有聊這件 案子。」前年遭撞傷的女騎士陳燕秋,昨晚委由林姓夫婿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基隆地院法官陳賢德當年在一審合議庭擔任受命法官,他表示,尊重二審判決。審判長鄭 景文表示無從評論。至於陪席法官黃永定,《蘋果》未聯絡上。高檢署發言人林邦樑表示 :「會盡速了解當時公訴檢察官未上訴原因。」 由於司法院對本案下達封口令,至今未對此案作出任何調查和處置。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 峯正痛批:「明知此事卻壓著不處理,令人憤怒!」司改會常務執委高涌誠說:「評議不 照規矩走,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若查證屬實,司法信譽已破產,並應送監察院彈劾。」 台北市民李奇軒質疑:「有權有勢就可判無罪,像我們這樣沒背景的人不小心犯錯,不就 一定要被捉去關?」清潔工黃義成說:「法官知法就更應守法,如果司法連最基本的公正 都做不到,我們只能自求多福了。」 對於高院判蕭賢綸無罪理由之一蕭賢綸是新手開車時不會使用右後照鏡。福安駕訓班 主任翁福安昨不以為然地說:「我們教學生時,可是一開始就會教怎麼使用後照鏡。」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28528/IssueID/20100811 -- ※ 編輯: Beijingman 來自: 180.176.67.26 (08/11 08:21)

08/11 09:52, , 1F
該報就判決無罪之理由要與判決書不符,且評議過程均為傳
08/11 09:52, 1F

08/11 09:53, , 2F
聞,通篇多為影射、移植之詞,傳媒如此作為,實不可取。
08/11 09:53, 2F

08/11 09:57, , 3F
(仍謝B大提供分享本則新聞,純噓該媒體之報導作為。)
08/11 09:57, 3F

08/11 12:50, , 4F
那為什麼這樣可以判無罪,可以請p大講解一下嗎?
08/11 12:50, 4F

08/11 13:00, , 5F
看到司法黑暗面就護航也不是辦法 只會讓司法愈沉淪
08/11 13:00, 5F

08/11 13:22, , 6F
P大可否提供一下裁判字號或判決書內容?
08/11 13:22, 6F

08/11 13:40, , 7F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司法院網可查到)
08/11 13:40, 7F

08/11 13:41, , 8F

08/11 13:43, , 9F
給ameko34大:未看判決即發表護航論,很替你憂心~
08/11 13:43, 9F

08/11 13:44, , 10F
判決本為可受公評之事,但媒體報導應如實轉載。
08/11 13:44, 10F

08/11 13:44, , 11F
高院判決看完了,只能說高院很敢凹
08/11 13:44, 11F

08/11 14:01, , 12F
理由中第二項講到的前兩點
08/11 14:01, 12F

08/11 14:01, , 13F
意思是新手上路請多包涵+不知者無罪嗎? XDDDDDD
08/11 14:01, 13F

08/11 14:02, , 14F
shihchenhung大,該部分雖擺在理由欄,但係「被告辯稱」
08/11 14:02, 14F

08/11 14:03, , 15F
社會科學還真是有趣,彷彿一個人一種解
08/11 14:03, 15F

08/11 14:03, , 16F
的答辯說詞,不是法院撤銷改判的理由。
08/11 14:03, 16F

08/11 14:03, , 17F
不好意思,那我應該慢慢看完~sorry
08/11 14:03, 17F

08/11 14:04, , 18F
法院判決有其固定格式,閱讀時需要予以區辨。
08/11 14:04, 18F

08/11 14:10, , 19F
看完了惟查中的(四)(五)項
08/11 14:10, 19F

08/11 14:11, , 20F
又看了最後判決無罪的原因
08/11 14:11, 20F

08/11 14:11, , 21F
只能說還好我這死腦筋是學理科的
08/11 14:11, 21F

08/11 14:12, , 22F
以下純粹我個人想法:法律還真是給腦筋轉得快的人學的
08/11 14:12, 22F

08/11 14:13, , 23F
上面那句話,對!沒錯,充滿了我個人深深對法律的挖苦
08/11 14:13, 23F

08/11 14:13, , 24F
想請問p大,依照您所看到的這篇判決文
08/11 14:13, 24F

08/11 14:14, , 25F
在看到最後判決無罪的結果之前
08/11 14:14, 25F

08/11 14:14, , 26F
如果,純粹假設喔,您是法官的話
08/11 14:14, 26F

08/11 14:14, , 27F
有沒有可能結果不是無罪,而是有罪?
08/11 14:14, 27F

08/11 14:22, , 28F
回S大,你問這問題之前,應該看看地院判決書,地院的判
08/11 14:22, 28F

08/11 14:23, , 29F
決書理由構成,與本罪之構成要件是否相符,證據取捨有無
08/11 14:23, 29F

08/11 14:24, , 30F
違誤。畢竟法律邏輯的養成,不是在有罪、無罪之間支持或
08/11 14:24, 30F

08/11 14:26, , 31F
反對。就如同自然科學進行實驗,其操作過程同會影響取得
08/11 14:26, 31F

08/11 14:27, , 32F
之結果~
08/11 14:27, 32F

08/11 14:28, , 33F
請問p大您是否是法律人或者從事法律相關工作?
08/11 14:28, 33F

08/11 14:28, , 34F
另該報有其他篇本案之報導,有對高院判決較深入之報導,
08/11 14:28, 34F

08/11 14:28, , 35F
殊為可惜的是,只挑與地院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相異處批
08/11 14:28, 35F

08/11 14:28, , 36F
因為我不是法律人,而我假設您是的法律人
08/11 14:28, 36F

08/11 14:29, , 37F
評,卻未同時登載高院為相異認定之理由,難認為已盡平衡
08/11 14:29, 37F

08/11 14:30, , 38F
那麼,以您對法律的素養,看到了高院的這份判決書
08/11 14:30, 38F

08/11 14:30, , 39F
報導之義務。
08/11 14:30, 39F

08/11 14:31, , 40F
您是否認為,縱使高院的這份判決書,仍有判有罪的空間
08/11 14:31, 40F

08/11 14:31, , 41F
也就是說,這份判決書中,法官說明了判決無罪的理由
08/11 14:31, 41F

08/11 14:32, , 42F
但是以您對法律的素養,是否認為也有判決有罪的空間呢
08/11 14:32, 42F

08/11 14:33, , 43F
當然,新聞媒體的報導是否偏頗,則是另一方面的事
08/11 14:33, 43F

08/11 14:35, , 44F
個案法律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當否,必須親閱該案卷證、
08/11 14:35, 44F

08/11 14:36, , 45F
書狀,否則單憑一份他人取捨證據後的判決,而不去看原始
08/11 14:36, 45F

08/11 14:37, , 46F
證據,如何知道其取捨之當否?此即為直接審理主義之基本
08/11 14:37, 46F

08/11 14:37, , 47F
。在下苟且讀過幾年法律,但仍未習得隔空閱卷之本事,尚
08/11 14:37, 47F

08/11 14:39, , 48F
驟憑判決,捨棄卷證而為其適當與否之認定~
08/11 14:39, 48F

08/11 14:40, , 49F
且原意僅在呼籲傳媒勿斷章取義、混淆視聽,沒理由的讓社
08/11 14:40, 49F

08/11 14:41, , 50F
會愈來愈亂~~
08/11 14:41, 50F

08/11 14:52, , 51F
依照P大所述,不就也同樣要以何智輝有賄絡事實才能夠
08/11 14:52, 51F

08/11 14:53, , 52F
法院的判決文本來就是可受社會公評,不是您一句:隔空閱
08/11 14:53, 52F

08/11 14:54, , 53F
卷就可以一語帶過,況以通說實務之說是認知即可
08/11 14:54, 53F

08/11 14:54, , 54F
我同意:「法院判決可受社會公評」,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自
08/11 14:54, 54F

08/11 14:54, , 55F
本案高院審判長認為需:明知方可以該罪相繩...
08/11 14:54, 55F

08/11 14:55, , 56F
只能說,法官心證會不會太闊了點
08/11 14:55, 56F

08/11 14:55, , 57F
由的發表意見,正如同我有不發表意見的自由一樣。
08/11 14:55, 57F

08/11 14:58, , 58F
新聞不是不可以報導,但必須公正誠實的報導。
08/11 14:58, 58F

08/11 14:59, , 59F
嗯~~P大說的好!!
08/11 14:59, 59F

08/11 15:00, , 60F
海珊最愛和平,戈巴契夫頭髮最長
08/11 15:00, 60F

08/11 15:00, , 61F
正如同我們的法律還容許我對它(法律)
08/11 15:00, 61F

08/11 15:01, , 62F
以及那些法律界中的狗屎(部分,非全法律人)
08/11 15:01, 62F

08/11 15:01, , 63F
大嘆一聲: 唉!!!!!
08/11 15:01, 63F

08/11 15:04, , 64F
套一句馬英九這位應該也算是法律人曾說過的話
08/11 15:04, 64F

08/11 15:05, , 65F
這不是合法非法的問題,這是人民觀感的問題
08/11 15:05, 65F

08/11 15:05, , 66F
只可惜我沒那本事沒那勇氣
08/11 15:05, 66F

08/11 15:05, , 67F
否則太平洋沒加蓋~~也沒人阻止我跳太平洋~~對吧~XDD
08/11 15:05, 67F

08/11 15:57, , 68F
高院無罪理由有點凹 185-4成立必須知悉肇事且故意過失
08/11 15:57, 68F

08/11 15:57, , 69F
應在所不問(原則上都是過失造成) 惟坦若係故意肇事
08/11 15:57, 69F

08/11 15:58, , 70F
則不就變成傷害罪? 我覺得判決理由中寫的這段有點怪怪
08/11 15:58, 70F

08/11 15:58, , 71F
有空在查看看好了
08/11 15:58, 71F

08/11 16:30, , 72F
那邊故意指的是故意逃逸吧
08/11 16:30, 72F

08/11 16:31, , 73F
新聞: 半夜站暗處 嚇到人判賠
08/11 16:31, 73F

08/11 16:31, , 74F
對照這新聞,讓我這完全沒法律素養的小人物
08/11 16:31, 74F

08/11 16:32, , 75F
覺得法律還真是諷刺~~
08/11 16:32, 75F

08/11 16:37, , 76F
那個新聞大概看了一下,判賠疑似因為後來雙方口角,被告
08/11 16:37, 76F

08/11 16:38, , 77F
(嚇到人的那個)對被嚇到的人「出言恐嚇」,成立恐嚇危
08/11 16:38, 77F

08/11 16:39, , 78F
安罪。但該新聞來龍去在Yahoo不是很清楚,所以查不到。
08/11 16:39, 78F

08/11 16:40, , 79F
有時候媒體該盡責把事情說清楚,這樣才不會老是有「摸胸
08/11 16:40, 79F

08/11 16:41, , 80F
5秒內無罪」諸如此類這種誤導人的法治教育~(嘆~)
08/11 16:41, 80F

08/11 16:43, , 81F
OK~剛去聯合新聞網,更正上述我說的。判賠的確是因為嚇
08/11 16:43, 81F

08/11 16:44, , 82F
人這部分(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另拘役30天的部分才是
08/11 16:44, 82F

08/11 16:45, , 83F
恐嚇的。(Yahoo新聞中午看的,亦應是如此~)
08/11 16:45, 83F

08/11 18:42, , 84F
看了判決書, 就我這理科出身的法律人看法...
08/11 18:42, 84F

08/11 18:43, , 85F
高院的判決書就構成要件看來並沒什麼不當
08/11 18:43, 85F

08/11 18:43, , 86F
畢竟罪疑惟輕, 刑法的謙益性本來就是很重要的大原則
08/11 18:43, 86F

08/11 18:44, , 87F
只是本案高院對"未必故意"的操作, 沒有像平常的放寬
08/11 18:44, 87F

08/11 19:01, , 88F
批法官之前,先看看判決 嚇人案:八卦#1COdeh76
08/11 19:01, 88F

08/11 19:07, , 89F
嚇人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屏簡字第513號
08/11 19:07, 89F

08/11 19:07, , 90F
謝swn大指路。
08/11 19:07, 90F

08/11 19:08, , 91F
網路新聞所述內容真的不能信,跟判決內容出入甚大~
08/11 19:08, 91F
文章代碼(AID): #1COUpjy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