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111條

看板LAW作者 (有錢人)時間15年前 (2010/07/20 23:59),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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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眾大家好 小弟有關於民法第一百十一條的問題請教 民法第一百十一條前段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 全部皆無效 這裡的全部 有包含到物權行為嗎 想法: 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 債權行為的效力應該不影響到物權行為 也就是說 這一條指得無效應該不包含物權行為 而只是指債權行為 無效 最近念書看到共同瑕疵理論 將債權行為的瑕疵(無效)擴及到 物權行為上面而認為物權行為因此也無效 頓時讓我墜入五里霧阿@@這樣是代表物權行為變有因性?? 版大原諒我表達不清 因為我搞不懂無因性 怎麼會又跑出有因性的 東西@@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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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瑕疵並非將「無因變有因」而是自身的物權行為就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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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所以效力受影響。這樣理解就不會跟無因性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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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瑕疵理論是認為說,當債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已經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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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汙染(可能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脅迫),那麼後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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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時的意思表示也受到同樣的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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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的解答 清處多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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