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樓管理費的催討

看板LAW作者 (neins)時間15年前 (2010/07/13 00:56), 編輯推噓2(2012)
留言1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小弟住的大樓管委會決議欠2期管理費的住戶 將公開住戶門牌與姓名 這就有疑問 正常應該先通知然後再丟催繳信 接著存證信與支付命令 現在不走正常法律程序 管委會自行公開住戶姓名 是否違反 民法第195條的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找了好久都找不到類似的法院判決.. 能否請大家指教? ----------------------- 我找到一些資料 只有說北大某社區 也是因此興訴 法官認為有法律依據可以循法律途徑追討欠繳管理費, 公佈住戶姓名在公開場所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 該住戶托詞受到騷擾求償50萬,法官以沒有具體事證證明受到騷擾, 附帶民事賠償部份駁回,但要求管委會登報3天公開向住戶道歉, 那個事件基本上雙方都沒好處。 但是就是找不到判決資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30.28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3.30.28 (07/13 00:57)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3.30.28 (07/13 00:57)

07/13 01:29, , 1F
管委會這樣做未必會有侵權的問題
07/13 01:29, 1F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3.30.28 (07/13 02:48)

07/13 09:45, , 2F
h大,我倒是認為隱私權一定會被侵犯到(無正當權源公開)
07/13 09:45, 2F

07/13 09:46, , 3F
欠費另有民事途徑可資依循。但同時,我也不認為隱私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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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09:46, , 4F
侵害之住戶得請求賠償(損害無法證明)登報道歉倒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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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14:27, , 5F
登報道歉文:致XX社區XXX先生,在下是XX社區管委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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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14:27, , 6F
XX年XX月因您的管理費用未繳清,而在下卻將您的大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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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梯上,實屬不應該,在下深切反省,就算XXX先生您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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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14:28, , 8F
欠很多個月的管理費,我也不該用這種方式去催討,請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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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14:29, , 9F
原諒我。(如果我是主委,公告道歉,不是弄得全國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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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15:12, , 10F
哈哈,我倒是沒想到可以這麼寫~但這樣不就又再侵害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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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了嗎?(再來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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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17:10, , 12F
科科~~可是如果不這麼寫,道歉信怎麼可以沒有受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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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明明就可以簡單寫:「因侵害XXX之隱私權特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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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3 18:13, , 14F
OOO管委會」,只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會奇檬子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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