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討論] 我外公帳戶被縣政府凍結要怎麼辦?

看板LAW作者 (阿能仔)時間14年前 (2010/07/07 17:1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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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iaoli 看板 #1CD0eI5d ] 作者: kai761 () 站內: Miaoli 標題: Re: [討論] 我外公帳戶被縣政府凍結要怎麼辦? 時間: Wed Jul 7 13:01:04 2010 ※ 引述《te87037 (阿能仔)》之銘言: : http://ppt.cc/GnK6 : http://ppt.cc/VlT2 : http://ppt.cc/d39x : http://ppt.cc/Vtr0 : http://ppt.cc/B,jg : http://ppt.cc/ggK1 : 後面幾張是法院執行令 : 前面是縣政府公文 : 拜託了 初步判斷如下 1.原本土地徵收 先有(1) 內政部「徵收處分」 ,然後 (2)縣府「補償處分」 (可參我在版上 [閒聊] 關於苗栗的土地徵收 這篇) 2.由圖一函文內容可知,縣府是要作「更正徵收」,而非「撤銷徵收」。 3.更正徵收 (1)內政部訂頒之土地徵收作業手冊:在不涉及原報准徵收之實體,且用地範圍不變 之前提下,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則有必要徵理更正徵收。 (此定義應該不周延,暫不論。) (2)原因 a.誤繕─面積、姓名、住所 b.地號誤繕,其他資料無誤 c.原始地籍資料錯誤,並辦竣更正登記 d.部分徵收之土地,以假分割面積報准徵收後,地政事務所徵理正式分割時,發 現實際使用面積與原報准徵收面積不符 e.公告徵收前,因分割、合併、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等,致核准徵收之土地標 示與現況不符 (3)主管機關:內政部。 也就是內政部要以「更正徵收處分」,去更正之前「徵收 處分」。 4.從圖一的函文說明一,似乎有經過內政部更正徵收,仍待查明。 圖一函文,可當作縣府變更之前的「補償處分」,並似欲作成「命返還補償金處分」 ?看其他圖是執行處執行命令,猜測是以該「命返還補償金處分」移送執行。 但是,縣府是不能逕以處分方式要求反還前領之補償費的。也就是移送執行也是錯的 。(無下返還處分之法律依據,且實務不採反面理論) 建議:向執行處聲明異議。 補充:以上所講「更正」,可能不一定是處分誤寫誤算的更正,也可能是處分撤銷變 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0.69.124.21 (07/07 13:02)

07/07 13:04,
似乎沒辦法把這篇移到數字版上討論....
07/07 13:04

07/07 13:05,
此篇請勿轉數字版或他版 迅速提救濟才是正途,再信件討論
07/07 13:05

07/07 13:38,
原po如有問題疑律,建議直接向Kai版友請益吧. 轉數字對於
07/07 13:38

07/07 13:39,
你的"問題解決"應該助益不大.
07/07 13:39

07/07 14:00,
其實我平常也逛八卦版 :p 只是執行跟避免執行,就是要快
07/07 14:00

07/07 14:28,
所以其實就是縣府徵太多了~~想要退錢:P
07/07 14:28

07/07 14:31,
然後怕民眾不肯退所以用了一些執行命令!?
07/07 14:31

07/07 14:39,
八卦板,你知道的....
07/07 14:39

07/07 14:58,
監察院那邊也可同時具狀陳情檢舉,之前南部有一件違反三
07/07 14:58

07/07 14:59,
七五條例而徵收的,被監院打巴掌後馬上撤銷徵收
07/07 14:59

07/07 15:03,
以公法上金錢給付而言,實務上要停止執行不太可能,訴願
07/07 15:03

07/07 15:03,
同時聲請停止執行當然是可以,不過實務很少停止的...
07/07 15:03

07/07 15:15,
這件是返還處分根本無法律依據,行執異議、行訴停執是應該會
07/07 15:15

07/07 15:16,
獲准的。可參我這篇 http://tinyurl.com/28eqssz
07/07 15:16

07/07 15:21,
對溢領補償,可上司法院搜最高行92判620 咕狗搜"反面理論"
07/07 15:21

07/07 15:22,
第一篇就是 林三欽老師的大作,值得參考
07/07 15:22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0.69.124.21 (07/07 16:3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235.76

07/07 23:00, , 1F
恐怕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了....
07/07 23:00, 1F
文章代碼(AID): #1CD4LjQ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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