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釋字665中刑訴100第一項第三款刪除會比較好嗎?
最近想到一個問題
阿扁大大的釋憲聲請中,刑訴100第一項第三款大法官是作了「限縮合憲性解釋」
也就是要同時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的內容作出的羈押裁定才沒有違憲的問題
不過大法官的理由書又提到,「此目的洵屬正當」
(當然,犯重罪的話先關起來相信沒有人會質疑押人的目的)
但是那這樣的話單純以第一或第二款羈押就好了
何必再加上第三款的條件
現在實務上好像也很少單純以第三款為唯一理由押人
倒是單純認定會逃亡或勾串可能就押起來的似乎不少
如果哪天法務部檢討刑訴時決定刪除這一款
各位認為直接刪除有何利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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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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