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釋字665中刑訴100第一項第三款刪除會比較好嗎?

看板LAW作者 (王者致晴)時間14年前 (2010/07/05 20:04),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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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到一個問題 阿扁大大的釋憲聲請中,刑訴100第一項第三款大法官是作了「限縮合憲性解釋」 也就是要同時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的內容作出的羈押裁定才沒有違憲的問題 不過大法官的理由書又提到,「此目的洵屬正當」 (當然,犯重罪的話先關起來相信沒有人會質疑押人的目的) 但是那這樣的話單純以第一或第二款羈押就好了 何必再加上第三款的條件 現在實務上好像也很少單純以第三款為唯一理由押人 倒是單純認定會逃亡或勾串可能就押起來的似乎不少 如果哪天法務部檢討刑訴時決定刪除這一款 各位認為直接刪除有何利弊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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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一堆法官直接爰用第三款押人 只要重罪就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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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樓上:現在若法官只用第3款押人,抗告都會成功。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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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上前二款其中之一,才不會被上級審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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