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離婚

看板LAW作者 (annie)時間14年前 (2010/06/24 12:13), 編輯推噓1(107)
留言8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因為我父親(60歲)自己住在山上 當初因為想找一個伴 所以經由介紹於民國97年與一位40歲印尼女子結婚 當初印尼女子是先拿180天的簽證來台 印尼女子沒有身分證 但是已與我父親有結婚登記 在台灣戶籍是入到我父親戶口 於民國97年7月21日入境 同年12月29日出境 這期間共同生活才了解這位印尼女子來台灣結婚目的是為了出外打工 不願意陪伴我父親一同在身上生活 我父親幾次好言相談依舊沒有改善 我父親協議離婚 卻被要求需給龐大金錢才肯離婚 所以我父親只好先把離婚這事作罷 等到180天到期 印尼女子出境回印尼要申請更長期的居留簽證 我父親才向國家駐印尼代表處反映此事 所以到目前為止這位印尼女子都沒有再來台灣了 只是現在我父親想辦理離婚 我們想說自己寫訴狀向法院申請 (我父親位於苗栗 屆時會向苗栗法院申請) 但是不知該從何著手 以下問題想請各位法律專家提供建議 小女子感激不盡!! 1. 訴狀內容事實及理由處 該寫以上所描述的理由來申請離婚 還是以不履行同居義務此項理由來申請離婚就可以了呢? 2. 訴狀一定要用手寫嗎? 還是有制式格式的檔案可以下載用電腦打即可? 3. 訴狀寫好後 要交到苗栗地院甚麼單位先審查嗎? 4. 訴狀若是都沒問題後 直接交到指定單位就可以了嗎? 因為初次處理離婚事宜 又碰到是外籍新娘 所以目前也只想到這些問題 煩請知道的專家不吝解答 真的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36.107

06/24 12:36, , 1F
想辦法舉證這個"這位印尼女子來台灣結婚目的是為了出外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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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不願意陪伴我父親一同在身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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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2:42, , 3F
在裁判離婚之外,先位提起一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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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不履行同居義務不是1052I定的裁判離婚的情況,惡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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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一般是以先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對方故不履行後,再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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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2:45, , 6F
為由主張對方為惡意遺棄.建議還是去外面找個律師,起碼討論
06/24 12:45, 6F

06/24 12:45, , 7F
一下,寫寫狀子,賞口飯吃結個緣....(謎)
06/24 12:45, 7F

06/24 19:22, , 8F
賞律師一口飯吃 以後才不會沒人想念法律 科科
06/24 19:22, 8F
文章代碼(AID): #1C8jk7g1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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