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後續的處理問題,對方拖時間不願意賠償
※ 引述《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之銘言:
: ※ 引述《Legeneyes (雷安耶)》之銘言:
不好意思 還有些不太懂@@
: 一、最好去申請鑑定,因為要看雙方過失決定民事賠償,從申請到出來約一到三
: 個月左右,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期為六個月,民事侵權為二年,如果怕拖太
: 久可以先告刑事。
: 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提出時間點為檢察官起訴後,法院為一審審判前,或上
: 訴第二審後,第二審法院為判決前。由告訴人自行具狀給法院提附民。
所以一開始提告時尚不需要將所有民事賠償金額列出?
: 三、在民事沒談好之前,不要撤回刑事告訴,就是以刑逼民,檢察官自己也知道
: ,不過這是合法,所以只會勸您們雙方快和解,至於不和解就是檢察官要偵
: 查起訴,原則不關告訴人的事情,例外就是提供些證物之類或當證人。
現場目擊證人有我同事, 但當時警方並未針對我同事進行筆錄
那如果上法庭, 請問我要如何舉證我同事是目擊人? 法官會否考慮親疏關係而不採納?
: 四、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舉凡醫療費用、交通費用
: 、維修費用或無法工作之薪資賠償等。強制險部分,你要叫對方通知強汽險
: 的保險公司,醫療費用最高好像三萬,有點忘記。倘若對方有加保任意險,
: 也可以叫他的保險公司跟您僑賠償費用。
: 五、損害賠償部分,原告要負舉證責任,且須與車禍有關之費用,另須提出單據
: 供法院參酌,精神費用自己隨便喊,不過台灣通常係衡量雙方社經地位、財
: 產、學歷等判斷。倘若判定雙方各負百分之五十之責任,損害額總計為十萬
: ,則您僅能向對方主張五萬元,因為其他得五萬都被過失相抵。
您是說精神費用約為求償金額的五成左右為一般值嗎?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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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76.73
※ 編輯: Legeneyes 來自: 124.8.76.73 (06/03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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