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民法繼承順序
※ 引述《lchbird (新手上路)》之銘言:
: 小弟在大學上過一點點民法,印象中,繼承第一順位是配偶(只記得這樣子 XD)
: 後來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找了第 1138 條: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二、父母。
: 三、兄弟姊妹。
: 四、祖父母。
: 以下是問題:
: 小弟的父親在民國67年底過世,那時小弟才出生一個月不到。父親當時是因病,
: 沒有立遺囑。
: 根據晚上跟媽媽聊天的結果,媽媽說當時的民法規定第一繼承的順位是,
: 父母。
: 當然這牽扯到一些其他事(爺爺那邊怕媽媽拿錢,丟下小孩改嫁之類的),
: 據媽媽表示,當時有請人去查繼承的順位問題,人家也很確定的說是父母。
: 所以最後父親的撫卹金(父親是教師)都被爺爺那邊拿走了。
今天早上跟媽媽確認了一下,主任查的並不是民法,而是公務人員撫卹法。
小弟上了法規資料庫看一下:
第 8 條
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因為它說「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
所以應該是父母(一人)、配偶(一人)、子女(二人)平均吧?
問題一:
這些人的順位是一樣的吧?應該不是父母寫在最前面就代表是父母優先吧?
問題二:
因為有公務人員撫卹法,所以撫卹金的領受順序就不適用民法第1138條了嗎?
民法定的繼承順位跟公務人員撫卹法的令受順序好像有點衝突?
: 但是,在法規資料庫上,查到民法的修改歷程如下:
: 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 152 條;
: 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編全文 604 條;
: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 3.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權編全文 210 條;
: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 4.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親屬編全文 171 條
: 、繼承編全文 88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4、18、20、24、27
: 、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
: 118、129、131~134、136、137、148、151、152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
: 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修改歷程都沒看到有第1138條的修正之類的,想請問,繼承順位這條,
: 在民國67年那時候,跟現在,有任何改變嗎?
: 如果沒有改變,很可能是媽媽被唬嚨了…
: 在當時,父親有配偶,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我姐二歲,我快滿月),
: 第一順位應該不可能是父親(爺爺)吧?
: 小弟是不是遺漏了什麼呢…法律真的不太好懂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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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了解了,昨天一直以為撫卹金是遺產的一部份…Orz
謝謝兩位~
※ 編輯: lchbird 來自: 218.170.61.174 (05/1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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