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檢舉店家在巷口放置瓦斯桶

看板LAW作者 (牛奶西斯狐)時間16年前 (2010/04/27 20:05),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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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口有麵店在戶外放置了五桶瓦斯,晚上無人保管 又是無尾巷放一發生遭人縱火或是意外瓦斯外洩氣爆很可怕 我上了市府信箱檢舉,因為以前有人來看過但都不了了之 但看了消防局的回覆看了很生氣 明明是五桶,他們去看就變成三桶.那天他們看時是五桶,現在外面正放著的是四桶 這是他們的回答 您99年4月19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我們辦理,有關您反***號 小吃店堆放瓦斯桶,有違公共安全,首先向您說明的是本局係針對場所 之瓦斯桶儲放量、過期鋼瓶等規定進行檢查,經派員於99年4月21日現場查勘結果,現場 擺放瓦斯桶計有20公斤裝共3桶,未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第73條第2項法定備用量80公斤及第73條之1使用安全之規定,已當場宣導業 者注意用火及用電之安全。 我查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全管理辦法 http://60.248.95.25/%E6%B3%95%E4%BB%A4%E8%A6%8F%E7%AB%A0/html/03.htm 第73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第73-1條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我的疑問?巷口也算戶外空間,巷口可以任意使用 消防局只引用對他們有利的,店家並沒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而且也沒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桶數的爭議,以後我會每日一拍來證明 但我對該回覆真是心寒,與實際不符 我還會再申訴,但我找到的法條的版本不知是否為最近 還有我有可以再主張有力的論點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04.94

04/27 20:14, , 1F
讓我想到我們老師他說的 行政單位的手段可以很多種 如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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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0:14, , 2F
以用勸導 似乎沒有一定要裁罰的必要 不過如果他們之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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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0:15, , 3F
如此~還是每日一拍讓對方想逃都逃不掉吧~
04/27 20:15, 3F

04/27 20:46, , 4F
覺得很無力,為何只選擇對他們有利的子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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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還有其它子條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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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9:33, , 6F
店家做法合規定沒錯 而且瓦斯桶也沒有這麼恐怖 放戶外不會氣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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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量及使用量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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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接上管線的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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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1:10, , 9F
放在巷口怕的是有人縱火很危險,還是被衝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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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1:11, , 10F
他們自己本身不住在那裡,巷口不算他們的使用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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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1:13, , 11F
謝謝,備用量及使用量我沒注意到 
04/29 21:13, 11F
文章代碼(AID): #1BrjCak0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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