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物上請求權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還不去打籃球)時間16年前 (2010/04/18 13:04),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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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麻煩各位為我解答一下 實例一:甲的機車被乙所竊 乙賣給知情的中古車商丙 丙寄放在丁的賣場 丁交待店員戊看管 請問甲可以向誰請求返還 在此例中 甲為所有權人 丁為占有人 丙為間接占有人 戊為占有輔助人 丁為丙的受寄人 所以是為丙所占有 丁為直接占有 丙為間接占有 那麼甲應該向誰請求返還還呢? 是要向丙還是向丁請求返還? 根據民法601條之1. 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 受寄人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第三人提起訴訟或扣押時 受寄人應即通知寄託人 所以說此刻的甲為第三人 若要主張身為機車所有人之權利 必須向受寄人丁請求返還 而丁必須即刻通知寄託人丙 是這樣嗎? 實例二.甲將房屋出售給乙 業已交屋 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 若乙將房屋出租給丙 甲可不可以以丙無權占有為理由 請求返還 我認為甲雖然交付房屋於乙 可是尚未移轉登記 所以還是所有權人 因為甲乙之間是有契約效力 可是甲丙之間是沒有的 所以對於甲來說 丙是無權占有 甲可以向丙請求返還 可是後來我同學說我錯了 想問問大家 這情況究竟該如何解決 甲可不可以以丙無權占有為理由請求返還?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4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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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二 應該 有占有連鎖的情形 丙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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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一 甲依 962 可以向丙、丁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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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丙佔有的權利是來自於乙丙的租賃契約,非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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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所以有權占有係基於占有連鎖,乙丙間的租賃契約基於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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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性,本身並不得單獨援引為占有的權源對抗所有權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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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連鎖即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524號判決謂,受所有人交付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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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其移轉占有之人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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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債之相對性」向所有人主張其為有權占有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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