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屋買賣糾紛,想請問本票的效力為何?
小妹在上周六簽約買了一間房子,結果第二天賣家就反悔不賣了
因為當初簽約時我的現金不夠
所以先把5萬斡旋金作為訂金,剩下的金額簽了兩張本票
一張本票是簽約金剩下的金額20萬,一張本票是尾款的金額
所以我的合約書上寫了
[第一次款:簽約]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整(含訂金五萬元整)
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寫了:
因買方未備齊簽約款,雙方合意不足的部分(即新台幣20萬元整)
暫以簽發本票方式支付,買方應於雙方約定時間內支付(我先暫時不寫時間)
存入履約保證專戶,經地政士確認無誤後再將本票返還買方,如買方逾期
未匯入,賣方得經催告後並向地政士請求交付該本票行使權利。
而在違約處罰中寫:
一、賣方若未依本契約履行各項義務且可歸責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逾一日,賣方應按買方已繳買賣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延遲賠償予買方
自逾期日起至完成給付日止)
(二)經買方書面通知期限催告後仍無故不履行時,買方得以解除本買賣契約
,且賣方應該買方已付款項加倍返還予買方,作為違約賠償
現在想請問大家的是
賣家認為他在星期天就和仲介說他不賣了
仲介也不知道和他怎麼說的
所以賣家認為只要我沒有把20萬存入履約帳戶中
他就只需要賠訂金五萬
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我要簽那張本票呢?
為什麼簽約金是寫25萬呢?
可不可以請了解的人告訴我
本票的效力到底是什麼?只保障持有的一方,不保障簽約的那方嗎?
有沒有把20萬存入履約帳戶中,真的對賠償的金額有影響嗎?
而我的仲介同時是買家也是賣家的仲介
我覺得它整個就是偏向賣家,還打電話要我不要把20萬存進去
所以我已經不想相信它講的話了
請大家幫幫我~告訴我怎樣才是合理的
謝謝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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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21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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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合約上看到的,如果買家不履行時,
賣方得以解除沒收買方已繳價款作為違約之賠償
如果是這樣~如果我沒有如期將金額存入帳戶中,
賣家是不是可以提出解約~並拿著本票向我求償?
我存了..但是賣家認為它在我存款之前就口頭告知我要解約
所以只需要付訂金五萬,現在爭執點就在這邊
※ 編輯: mayki 來自: 112.104.216.205 (04/15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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