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少年犯罪的新聞
※ 引述《bulank (布蘭克)》之銘言:
: 看看我的想法是否正確
: 12 以 上 未 滿 18 適 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 12 14 18
: (14以下)刑法上無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 完全責任能力
: 未滿12 12以上未滿14 少年刑事案件~本刑5年以上
: 殺父母也無 就算殺父母也 (少年監獄?3)
: 法可管(?1) 只判少年保護 少年保護案件~本刑5年以下
: 事件(?2)^^^^ (訓戒 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
: 感化教育)
: 請問這表 有沒有錯誤阿 @@?
: 3個?的問題 有沒有人可以回答一下
我見招拆招 提供淺見如下 但建議如果要了解透徹的話 可以去借本書來參考
第一個? 錯了,少年事件處理法85-1,會以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來規範
第二個? 正解,會以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來規範之
第三個? 觀念有點錯 簡單講 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人 "犯了法"
揪竟要以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
請務必先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先議權的規定
法定刑度的罪名 只是判斷標準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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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114.137.230.7 (04/0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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